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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屬於哪種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保險合同是壹種民商事合同,除了具有壹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和約定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不必要合同、附隨合同和幸運合同的法律特征。定義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同意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支付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相應地,繳納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有效結論

那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了法律上的例外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已經約定,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第二,保險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然而,在我國保險法的理論和實踐中,關於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諸多爭議。壹方面,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內涵需要明確,另壹方面,兩者的成立所涉及的要素與保險費支付、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踐中,往往因立法上的技術問題而難以統壹標準,導致許多賠償糾紛。鑒於此,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進行簡要論述。[1]

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三類: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當事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

合同的當事人

1.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從事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資金,在保險事故發生或保險合同期滿後,賠償被保險人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只能依照法律的嚴格規定取得;(二)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三)保險人有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又稱“被保險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相關方

1.被保險人,俗稱“投保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使生命或健康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3)被保險人的資格壹般不受限制,被保險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在人身保險中,只有父母才能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均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二)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壹般對受益人沒有資格限制,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被保險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人辦理人身保險的,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為受益人。

合同助理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委托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的範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壹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壹人;

(二)保險代理人知道的,推定為保險人知道;

(3)保險代理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動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受保險方委托,從事保險標的評估、檢驗、估價和損失理算業務的單位。

合同的客體

(壹)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標的

客體是指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時所指向的客體。客體成為壹般契約中的標的,即事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然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範疇,但其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二)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的標的是投保人申請保險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個人的生命、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都明確規定了保險標的的範圍,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可以承保,哪些在壹定條件下可以特別承保。

合同的成立

意義

根據合同法理論,所謂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壹定條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是將要約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當事人的壹致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壹個理論問題,而且具有現實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就是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其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壹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就不存在合同有效或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

機構要素

保險合同是民事行為,也是合同行為。因此,保險合同不僅要受保險法的調整,還要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因此,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根據這壹規定,保險合同的成立壹般需要具備三個要件:壹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第二,保險人同意承保;第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素本質上還是合同法規定的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因此,原則上,保險合同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達成協議時成立。

合同內容

保險條款: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被保險人關於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和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間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的信息,以及雙方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

A.被保險人的姓名和住所:明確被保險人的姓名和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裏有幾點需要說明:當被保險人不是壹個人時,應在保險合同中逐壹列明,並在保險人認可承保後出具保險單。除被保險人外,保險合同中是否有其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需要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壹個特殊的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性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性合同中,除了被保險人的姓名之外,還包括“其他指定人”的字樣,第三方可以通過被保險人的背書進行轉讓。在無記名保險合同中,第三人隨著保險標的的轉移而轉移,而不指明被保險人的姓名。

B.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保險的標的,是保險利益的物質形式。

C.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D.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投保時保險標的以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或寫入保險合同的保險價值,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

e .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F.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的支付:

G.保險期限:

H.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了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壹、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生效

1.有效保險合同的含義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生效”和“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保險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兩種關系:壹是合同壹旦訂立,立即生效,雙方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二,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中國采用“零時間保險制度”。即合同成立次日零時生效,或條件成立或期限到達次日零時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保險合同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上表示真實。

無效合同

保險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征是:1,違法性,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即它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它是非法的;3.無效不需要考慮當事人主張與否,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確認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資格喪失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代理人的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申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不能獨立進行締約活動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符合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不具備保險代理資格或保險代理權。上述主體訂立保險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任何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誌的意思表示,就構成訂立合同時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這裏的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其向主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比如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明知沒有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卻謊稱沒有發生。脅迫是指壹方當事人以對另壹方當事人或者與另壹方當事人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威脅,強迫另壹方當事人與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威脅是確定可能的行為,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願訂立保險合同。

3.該對象是非法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投保人投保的風險違法的,如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特征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享有壹定權利而必須支付壹定對價的合同。

雙邊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投機性合同

幸運合同是指簽訂時效力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壹方不壹定履行給付義務,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給付義務。

附約

回音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雙方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先擬定,對方只表示是否同意的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雙方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高於其他合同。

形式

保險合同以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形式簽署。合同中規定的附件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件、電報、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是必備合同,但保險單只是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不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通常,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臨時保險單、保險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和附件組成。其中,保險單、臨時保險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壹、保險單又稱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的書面要約。保險人承諾後,保險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壹。保險單壹般由保險人事先以統壹格式印制,投保人在保險單上應填寫的項目壹般包括:①投保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住址;(二)保險標的的名稱和地點,(三)保險種類,(四)保險價值或者確定方法和保險金額;(五)保險期間;⑥投保日期和簽字等。在保險實務中,對於某些險種,為了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無需填寫投保單,只需口頭提出要約並提供相關文件或憑證,保險人即可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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