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集團是指由保險集團公司和受其控制、被其控制或受其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在這個企業集合中,除了保險集團公司之外,還有兩個以上的子公司是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是企業集合的主營業務。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其控制的、共同控制的或受其重大影響的公司,包括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公司。第二章設立與許可第四條設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公司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結構合理,且合計控制境內兩家保險公司至少50%的股份;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成員公司;
(三)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億元人民幣;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架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體系;
(六)有與其經營管理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和信息系統;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涉及風險處置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第五條對保險集團公司股權和股東行為的監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執行。第六條擬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投資者控制的保險公司至少有壹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居住6年以上;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上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億元,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組織架構、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管理體系;
(五)最近四個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最近四個季度綜合風險評級不低於B級;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失信行為。第七條保險集團公司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設立:
(壹)發起設立。保險公司股東作為發起人,以其股權和貨幣出資設立保險集團公司,其中貨幣出資總額不得低於保險集團公司註冊資本的50%。
(2)更名編制。保險公司更名為保險集團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以貨幣出資設立保險子公司,原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依法劃轉至保險子公司。
保險集團公司的設立包括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八條以發起方式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籌建階段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設立申請書,包括擬設立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註冊資本、住所(經營場所)、投資者、投資金額、投資比例、經營範圍、籌建機構、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可行性分析、設立模式、發展戰略、公司治理和組織框架、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整合前後保險子公司償付能力評價等。;
(三)籌建方案,包括籌備組的成立、工作職責和工作計劃、擬設立的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權結構、理順股權關系的總體規劃和運作流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等。;
(四)籌備組負責人材料,包括投資者對籌備組負責人及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確認書、籌備組負責人基本情況、個人認可證明、擬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資格申請表、身份證明及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五)保險集團公司章程草案;
(六)發起人控制的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七)營業執照;
(八)投資者相關材料,包括基本信息材料、財務信息材料、公司治理材料、子公司信息材料、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專項材料等。;
(九)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十)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經營計劃、對外投資計劃、資金和財務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十壹)信息化建設報告;
(十二)法律意見書;
(十三)反洗錢材料;
(十四)材料真實性聲明;
(十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