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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壹)高風險投資的必要性

1、美國和日本風險投資的主要法律組織形式。

現代社會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的支柱產業是高新技術產業。在國外,風險投資與高科技企業的融資密切相關。風險投資是由技術專家發起、缺乏資金的對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小規模投資。風險投資公司為了獲得高額回報,將資金投入到新興的高科技行業,同時通過對企業的管理,長期帶來豐厚的利潤。風險投資家在持有風險股權的同時,要考慮退出高科技企業,收回數倍的收益後再進行新的投資。

由於風險投資不同於普通投資,其高風險和高回報使得風險投資的關鍵是如何籌集風險投資資金。在國外,風險投資壹般由風險投資公司發起,通過吸引投資者來籌集資金來實現。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向社會投資者公開募集,為封閉式;二是吸引壹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組成壹定類型的經營組織,以有限合夥的形式存在較為普遍。“這種商業組織壹般由風險投資機構發起,出資額約為1%,成為普通合夥人。其余99%吸收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投資人出資,成為有限合夥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壹樣,只承擔有限責任。

普通合夥人有三個責任:壹是以其才能全面負責資金的使用、運營和管理;二是從年度營業收入中提取相當於資金總額2%左右的管理費;第三,當項目成功,收益翻倍時,普通合夥人可以獲得20%左右的收益,其他合夥人可以獲得80%左右。據統計,在美國,風險投資中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已經控制了80%的風險投資。以及“日本在上世紀80年代初受到美國風險投資熱潮的影響,大量小型銀行和證券公司開始設立創始公司,但長期以來,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公司在法律上得不到認可,因此很難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因此,日本風險資本公司與小型商業貸款機構沒有什麽不同。據估計,70%的創業融資方向是貸款而非股權投資,提供的金融機構承擔無限責任。但從6月1998 11日起,日本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認了企業投資的有限合夥制度,從而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以色列,1991,只有壹個活躍的風險投資基金,對科技發展的推動作用非常有限。鑒於自由市場機制在發展風險投資方面的失敗,以色列政府在1992中撥款654380億美元作為風險投資業的啟動資金,設立了10個風險投資基金,全部以合夥人的模式設立和運作,每個基金的規模為2000萬美元,政府和私人投資者各持有壹定數量的股份。這些基金由私人投資者運作,沒有政府幹預。如果操作成功,6年後,政府將把基金中的股份原價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並收回政府資金。如果操作失敗,就和投資人壹起承擔損失。可見,無論是政府支持的創業投資,還是市場主體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都已經成為發展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

2.中國的現實

中國的風險資本市場仍處於起步階段。目前,中國約有65,438+000家風險投資機構,全部為公司制。這些公司70%由政府出資,註冊資本約80億人民幣,實際出資不到10%,即8億人民幣左右。加上外國在中國市場的投資約兩億美元,總額不超過三億美元。美國1999的風險投資基金高達480億美元,規模差距很大。客觀地說,造成這壹現象的重要原因之壹是我國缺乏針對風險投資特點的制度設計,導致大量風險投資機構只能采用公司制。但公司特有的對資金財務的嚴格規定,並不符合創投企業的要求。比如,我國《公司法》第15條規定,股份公司必須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這是創業公司幾乎難以逾越的大山。此外,《公司法》第24條和第80條規定,技術出資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即使在壹些高科技發達地區,也不得超過35%。這些法律制度對於追求高科技、以高風險高回報為特征的風險投資企業來說,無異於壹個魔咒。在如此嚴格的約束下,風險投資的發展舉步維艱。因此,要求修改現行合夥企業法,增加有限合夥制度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事實上,我國現行的1997年《合夥企業法》在制定時就考慮了有限合夥的內容,但在終審時刪除了。原因之壹是目前國內還沒有這種企業形式的實踐,似乎也沒有對這種企業形式的需求。這只能說明,在制定《合夥企業法》時,缺乏寬廣的法律視野,對有限合夥在理論上的深入研究和對其立法可行性的廣泛考察,必然會成為制約後續經濟發展的制度性障礙。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的數量和資本規模正以每年50%和45%的高速增長,這反映了巨大的市場需求。如果在立法上沒有相應的積極回應,勢必打擊急需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的投資者的信心,延緩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我國目前僅有壹些地方性法規對有限合夥進行了規定,如《中關村有限合夥管理辦法》。它雖然填補了我國立法的空白,卻頑強地為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開辟了道路。但由於這些地方立法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沖突,在實踐中很難得到正式認可。事實上,我們在對地方有限合夥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調查中也發現,沒有壹家風險投資機構根據這些地方法律法規以有限合夥的形式進行投資。根本原因還是政策的不確定性導致的信心不足。前不久國內第壹家有限合夥制的天律創投之死,也是這方面非常慘痛的例子。另壹方面,雖然各地現有的創投機構很多,但真正有效運作的並不多。例如,在Xi安,Xi安風險投資公司自成立以來沒有進行過任何有效的投資運作,其工作人員很少,而且他們都擔任其他職務。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尷尬的場景,正是目前中國風險投資機構普遍面臨的困境。由於相關政策的不確定性,風險投資資金在手找不到合適的項目,或者雖然有合適的項目,但由於投資方式、組織形式等原因無法達成壹致。可見,沒有國家的正式立法,中國的風險投資行業是不可能有什麽突破性的發展的。

3.有限合夥成為優秀選擇的動力。

風險投資的高風險性必然要求風險投資企業的設立在法律上應相對簡單,以避免繁瑣設立帶來的成本;技術要在其中占有壹定的比重,滿足技術人員的需求;投資者可以盡可能規避風險,同時可以快速退出,獲得高收益。只有滿足以上要求,才能適應風險投資的發展,有限合夥就是這樣壹個絕佳的選擇。有限合夥制由於其內部制衡機制適應了風險投資運作的特點,可以成為高技術風險投資的有效組織形式。

1.有限合夥的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並存,適合風險投資家各方的需要。

風險投資和壹般投資最大的區別就是高風險和高回報的強烈反差。因為新技術還沒有成型,風險相當大,壹般商業銀行都不願意放貸,但是風險投資成功後,回報率非常高,對壹部分投資者會有很大的吸引力。有限合夥,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不僅可以將風險控制在出資範圍內,還可以獲得高額收益,尤其是機構投資者更好的選擇。

美國現在盛行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的主體壹般是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過風險投資獲得成功的公司包括雅虎、微軟、美國在線等。,而且風險投資回報率相當高。對雅虎的風險投資最初是200萬美元,但到了1999中間已經達到34億美元。為了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政府提出了科教興國的戰略決策,特別是頒布了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使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成為新的經濟發展目標。應該說,中國的風險投資還有大量的潛在投資者,比如投資基金、信托基金、保險基金等。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還會出現養老基金模式。如果以有限合夥制的形式將某種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將會極大地促進高科技的發展。即使是政府參與的風險投資,也可以參照這種模式來解決政府與私人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關系。

我之所以選擇做普通合夥人,是因為在高科技項目的開發中,技術人員往往個人財產很少,無限責任對他們並不構成很大的風險。同時,我可以通過技術入股獲得未來收益的分配權,而創投機構可以憑借管理獲得未來收益的權利。因為有限合夥滿足了投資者、技術人員和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組織形式結構的基本要求,所以有限合夥是首選是不言而喻的。

2.有限合夥制的內部治理結構能夠滿足風險投資管理的特殊性。

各國法律規定,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壹般只出資分享利潤,不參與管理,或者雖參與管理,但不發揮決策控制作用。決策控制權只能由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行使。有限合夥的管理形式也比較簡單,不需要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中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形式,普通合夥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進行管理,不受外界的限制,這壹點對於風險投資尤為重要。由於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化程度高,風險投資運作難度大,壹般由風險投資機構運作,風險投資機構中既有技術專家,也有懂市場開發、管理決策、法律、保險、會計等方面的人才,專註於某壹領域的投資。作為普通合夥人,他們首先選擇投資項目,壹個著名的風險投資機構壹年往往會收到上百份創業申請。但投資公司只選擇1-15進行操作,同時對選擇的項目進行管理。幾年後,成功賣出,不成功結算。這種商業判斷和管理對風險投資非常重要,風險投資的有限合夥人往往是獨立的私募基金、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等。只要這些投資者能夠獲得高額回報,局限於風險項目管理的知識,他們參與管理的欲望就比較小。

3.有限合夥制可以為高科技風險投資提供便捷的退出渠道。

根據《有限合夥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合夥權利,這比普通合夥中的合夥權利轉讓要方便得多。特別是各國的有限合夥立法規定,有限合夥不因有限合夥人之壹的死亡或者終止而終止,以保證有限合夥的連續性。作為風險投資的壹個重要特征,並不是追求產品的利潤來實現回報,而是壹次性退出分紅轉讓來獲取高額利潤。風險投資在持有風險股權的同時,要考慮如何從投資企業中退出,在獲得高額回報後再進行新的投資活動。因此,無論是風險投資機構還是風險投資者,都應該考慮壹個便捷的退出渠道,使資金安全退出。如果采用有限合夥,風險投資家可以根據企業的發展隨時出售其合夥權,為合夥人在認為有必要時退出投資提供了便捷的途徑,合夥權的轉讓也不能影響有限合夥的繼續存在。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有限合夥壹般只是投資者、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者在風險投資項目的初始階段願意采用的法律組織形式。技術逐漸成型並獲得壹定收益後,必然會進行其他形式的轉化。有限合夥壹般會轉型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最終尋求公司股票在主板尤其是二板市場上市,從而達到獲取高額利潤和融資的目的。

(二)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模式

近年來,所有發達國家的小企業都有所復蘇。在大多數發達國家,在小企業工作的人約占總勞動人口的6%-15%。對英國來說,這壹比例意味著2700萬勞動人口中約有340萬人在小企業工作。英國的小企業雇傭了超過壹半的工商業雇員。在意大利,90%的公司都是小企業,這些小企業中的員工占總就業人口的84%。丹麥92%的制造企業都是小企業,員工人數高達勞動力的43%。在美國,到1990年底,共有155萬家合夥企業,占美國所有經營的商業企業的近7%。合夥企業分散在美國經濟的各個角落——金融、保險、房地產、專業或普通服務業、批發和零售、農業、漁業和畜牧業——獨資企業的數量更大。1990年非農獨資企業超過1400萬家,占美國企業近73%。通過對上述統計數據的簡單列舉,我們不難發現,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的數量占企業總數的80%以上。從單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來看,它們的作用幾乎微不足道,但從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整體地位來看,它們的發展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其靈活、創新和創造就業的獨特優勢奠定了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並導致了美國、日本、意大利和韓國等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少數大型壟斷企業和大量中小企業並存。就這樣,國際經濟界普遍認為21世紀是中小企業的世紀。

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小企業壹般是資本和銷售額較小、員工較少的企業,其組織形式多為合夥制、獨資制和規模較小的公司。自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800多萬家企業中,中小企業占工業總產值的99%,中小企業產值占69%,從業人數占全國從業人員總數的75%,出口額在出口總額中也占很大比重。正是由於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我國把大力發展壯大中小企業作為發展國民經濟的壹項重要政策,提出在抓大(大型國有企業)的同時,要解放小(中小企業),促進經濟發展。

雖然我國為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寬松的政策環境,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其他國家中小企業發展所面臨的諸多困難,其中資金短缺是最大的壹個,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

為運營企業籌集資金並不容易。在中國,企業融資有兩種渠道——貸款和發行股票、債券。

1,貸款

在我國,法律禁止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個人成為貸款人,所以企業只能向銀行申請貸款。雖然企業從銀行貸款是最主要的途徑,但是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就更難了。

在中國,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本質上是自負盈虧的企業。任何壹家銀行在國外發放貸款,首先要考慮的是貸款能否如期收回。如果不能如期收回,這將意味著銀行要承擔風險,甚至虧損。所以銀行總是要求自己的貸款有足夠的資產做擔保,希望到期還本沒有問題。而且我國的金融業務法律法規也要求銀行對貸款進行擔保,這無可厚非,因為銀行的定位是企業,所以盈利和消除虧損是他們的追求目標。為了實現這壹目標,銀行總是把貸款資金的安全放在第壹位。對於大企業來說,由於資產雄厚,提供貸款擔保不成問題。此外,政府的資金政策往往向在國民經濟中起支柱作用的大企業傾斜。因此,大企業獲得貸款的概率遠高於中小企業,而中小企業由於業務規模和資金規模的限制,通常在資金借貸市場處於劣勢。由於擔保能力弱,銀行出於利潤和資金安全的考慮,不願意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另壹方面,即使從銀行獲得貸款,這樣的資金總有償還的壹天。利率加分期付款會讓中小企業壹開始就承擔高昂的固定成本,增加企業倒閉的風險。基於以上原因,能從銀行拿到貸款的中小企業少得可憐。

2.發行股票和債券

目前我國對股票發行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主要法律是《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第二條規定,《公司法》只適用於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頒布前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繼續適用原法律。據國家工商總局1994統計,全國共有企業法人405.6萬家,其中公司150萬家,適用《公司法》的企業最多為25800家。也就是說,在中國,最多有25800家企業可以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而在這其中,還有相當壹部分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如果從這25800家公司中扣除有限責任公司,那麽完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股票條件的公司是相當少的。由於《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中國99%的企業將無法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

如果說《公司法》中上述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只是定量地確定了發行股票融資的公司的資格,那麽《公司法》中關於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則定性地確定了發行股票融資的公司的資格。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必備條件之壹是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這對於占全國企業總數80%的中小企業來說是壹個天文數字。僅這壹條件就將99%以上的企業拒於證券市場之外。公司法由於證券業務是壹項高風險的投機業務,如果上市公司的資格沒有嚴格限制,壹旦發生非法投機和欺詐行為,不僅會損害股票市場,甚至會引起社會動蕩。即使在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股票市場發達的國家,能夠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企業數量也不超過企業總數的10%。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來看,中國99%的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資是白日做夢。

有人可能會說,中小企業雖然按照公司法不能通過發行股票來融資,但是可以通過發行債券來融資。但實際上,我國對企業債券的發行也做了嚴格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和12條規定,在我國,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企業規模符合國家規定,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這些限制性規定實際上表明,只有從事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大型企業才有資格發債。根據上述規定,由於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不是法人,所以不能發行公司債券。此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因其企業規模達不到國家要求或所籌集資金的用途可能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而沒有機會發行公司債券。可見,中小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生產建設資金也是壹個夢想。

壹方面銀行等金融機構不願意貸款給中小企業,另壹方面中小企業無法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籌集生產建設資金。生存的欲望迫使中小企業承擔風險,向私營部門借貸資金。於是,各種借口的集資、高利貸在很多地方盛行。眾所周知,集資和高利貸是違法行為,往往導致企業陷入高負債的困境,其泛濫也會破壞國家的經濟管理秩序。但是,亂集資、高利貸在很多城鄉都有很大的市場,這也是普遍的事實。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生產建設資金,很多政府部門甚至執法部門甚至對企業的非法集資和借貸行為視而不見,往往在亂集資、高利貸引發和激化社會矛盾時予以取締和查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行為實際上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在銀行信貸和證券資本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或者在銀行信貸和證券資本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領域,要及時拓寬融資渠道,特別是找到壹個吸引民間熱錢的渠道,以解決企業發展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事實上,有限合夥不僅是壹種企業制度,也是壹種有效的融資方式,對幫助中小企業融資民間熱錢有很大作用。

在實行有限合夥制度的國家,有限合夥是中小企業願意采用的組織形式。“有限合夥制在中小型企業中非常普遍,因為這是為開業或擴大規模籌集資金的壹種非常好的方式。”中小企業通過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普通合夥人,從事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同時獲得有限合夥人的資金,從而解決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作為有限合夥人,投資者雖然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但分享利潤。即使經營失敗,有限合夥人也只是損失出資。權利有限、風險有限、權利無限、風險無限的原則在有限合夥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由於有限合夥人以合夥企業利潤的份額作為其出資的條件,其獲得的利潤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狀況,利率已經內化在合夥人為換取其出資而獲得的任何未來利潤的份額中,因此不再需要計算清楚,可以有效防止高息貸款的發生。

我們認為,在我國經濟要素市場特別是資本市場仍然脆弱、融資渠道單壹的條件下,有限合夥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有限合夥可以使資金供給者(有限合夥人)與資金需求者(普通合夥人)見面,實現供求之間的直接融資,減少投資的中間環節,增加投資的透明度,克服其他融資方式的缺點。使中小企業在短時間內吸收大量資金,增加資本含量。此外,企業在利用吸收的資金從事生產經營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滿足了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的要求,可謂是各得其所。

在中國,有限合夥制度的作用不僅體現在中小企業的融資上,還體現在中國中小企業改革目標模式的選擇上。創造性地、多樣化地推行有限合夥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從其自身特點來看,有限合夥的混合責任制度吸收了普通合夥和公司的優點,摒棄了其缺點。壹方面,它使有限合夥能夠適應不同主體的條件和需要,使資金、資產、資源和技術、管理、勞務等要素的所有者基於自己的意誌,通過有限合夥契約以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形式形成壹個整體,實現優勢互補,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經濟效益。另壹方面,有限合夥可以適應不同市場條件的需要,其有限責任形式可以吸引廣泛的投資者,也使其感到安全和穩定,從而使有限合夥能夠長期存在;其無限責任雖然增加了合夥人的財務負擔,但也成為壹種激勵機制,將投資風險轉化為競爭力,促進了有限合夥企業的積極有效運作。有限合夥的這些特征是普通合夥或單壹責任制公司所不能同時具備的,這也是有限合夥百年不衰的關鍵。近20年來,我國很多地區的企業改革實踐,其實已經有了有限合夥制的萌芽。例如,有限合夥的形式在中國廣大的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農民入股村辦(鄉辦)企業,但不參與企業管理。企業仍然由鄉鎮選出的管理者經營。盈利時,農民按投資比例分紅。當發生損失時,農民僅以其投資承擔債務責任。再比如,在很多城市,全員風險抵押承包的形式也很像有限合夥。當然,與國外的有限合夥相比,這些形式還不是很規範,還停留在初級水平。如果引入有限合夥制度,對現有的中小企業改革是有益無害的。具體操作方法是:首先對國有中小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科學定價。定價後,這部分財產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財產放入有限合夥企業,交由普通合夥人經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為國家有限合夥人的代表,行使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監督檢查權和收取利潤權。壹旦經營失敗,國家僅以有限合夥企業投入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有經營興趣和能力的人在自主經營的同時,可以有效利用國有中小企業的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可謂壹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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