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科學的產生和發展是壹個不斷變化和升華的過程。從保險法到保險數學,從綜合保險到微觀保險,普通保險和保險科學逐漸成為壹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其研究對象是保險商品之間的關系。保險商品關系作為保險科學的研究對象,是指保險當事人之間平等交換商品的原則,通過簽訂保險合同的法律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保險商品的經濟補償功能。在保險商品關系中,壹方按合同規定向另壹方支付壹定的費用,另壹方按合同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即發生保險事故或約定事件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賠償或給付對方的經濟損失,以保證對方生產或生活的正常進行。保險商品之間的關系既是經濟關系,也是法律關系。
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層面:
第壹,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之間因保險商品交換而產生的相互關系。保險人作為保險商品業務的主體,在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商品服務的過程中,與客戶形成壹定的社會經濟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聯系保險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紐帶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所確定的保險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壹種法律關系。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經濟關系的表現形式,是保險法律關系的基礎。
第二,保險當事人與保險中介的關系。
這種關系壹方面表現為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之間的保險商品交換,另壹方面表現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與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之間由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的活動而發生的保險商品交換。
第三,保險公司的關系。
保險
保險
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商品關系包括保險公司之間、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再保險公司之間因保險業務活動而產生的保險商品關系。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的保險公司,在性質上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形式上有國內保險公司、國外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從業務內容看,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從業務範圍來看,有全國性保險公司,也有區域性保險公司。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進壹步實施和社會經濟的深入發展,將會出現壹些其他形式的保險企業,從而形成不同經濟結構、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保險市場格局。這些保險公司無論大小強弱,在市場經濟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二者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既相互競爭又相互合作。
第四,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這種關系是指國家保險主管部門對在本國境內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監管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政府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根據保險市場的需要決定是否批準設立新的保險企業。政府對國家負責。企業按照政府規定經營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律發展。二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保險商品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商品經濟關系。只要有商品經濟關系,保險市場就必然有競爭。為了保證保險企業的正常經營,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對保險市場進行宏觀管理,包括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管理,從而形成壹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保證保險商品交易所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