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義上講,輿論監督是指公眾對各種權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公眾人物自由發表意見,從而形成討論對象的壹種客觀效果。這種監督是壹種舒服的無形的精神力量,監督的渠道多種多樣。意見的表達包括表揚和批評。
在中國,所謂的“輿論監督”與原來的輿論監督大相徑庭,實際上是指“媒體監督”,因為大眾傳媒通常被視為“媒體”。媒體監督的對象主要是黨政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表達意見的方式是媒體對黨政工作中的缺點進行批評性報道。“輿論監督”變成了“媒體監督”。需要強調的是,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輿論監督是自然公眾的意見所引起的某種效果,而媒體監督不能不受媒體本身的主觀意圖和媒體背後的政治經濟因素的控制。大眾傳媒理論上應該代表民意,但是否真正代表民意需要具體分析。
我國媒體所有制和管理體制的特殊性決定了輿論監督的特殊性。大眾傳媒是中國的國有資產。黨和政府直接領導各大媒體,並給予經濟支持。其他媒體也屬於各大媒體或媒體集團,各種黨政機構或黨領導的團體。媒體的重大批評性報道通常是主管部門授意的;記者發起的壹些重大批判性報道,事後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認可,才能繼續。媒體在批評壹些小問題上有壹定的自主權,比如批評壹些基層權力組織,批評小企業,批評違法事件。總的來說,中國的媒體監督在某種程度上是黨和政府權力的延伸或補充。
理論上,媒體監督只是輿論監督的壹種形式。媒體監督的合法性來源於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權。媒體作為公民了解信息、表達意見的公開平臺,發揮著輿論監督的作用。媒體批評的權利不應該是壹種特權。
鑒於中國的媒體監督是黨和政府權力的延伸和補充,中國的輿論監督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人們往往把媒體的批評視為某壹級政府或黨組織的意圖。所以這種監督具有非常強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往往會給被監督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
其次是因為壹些媒體的報道被各個國家機關和黨的部門要求配合媒體(比如“百城萬店無假貨”活動)、安全生產大檢查、道路超載超限檢查等。),此時的“媒體監督”實際上是黨政權力與媒體職能相結合的產物,具有明顯的黨政行為性質。所以,壹些媒體從業者敲詐勒索、剝奪民眾的違法情況發生,除了特定人的素質之外,還因為此時記者擁有壹些權力卻缺乏約束,媒體報道可能演變成壹種話語霸權。
再次,由於體制問題,除了中央層面的媒體,各地媒體監督的報道很少有直接涉及當地群眾和具體單位的。
第四,有效推進輿論監督有三個途徑:壹是監督由具體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支持,鼓勵媒體積極監督下屬機構和工作人員;二是具體的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輿論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來支持媒體的監督,如1999在國內率先頒布的《珠海市新聞監督辦法》;第三,跨區域媒體監督。為了防止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因直接批評地方腐敗而遭遇意外,地方媒體通常只在不同的地方曝光問題,其他地區的媒體也是如此,以達到監督的目的。
第五,根據黨的十六大報告中的精神,輿論監督的主要對象是各級權力機構,而不是非權力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活動,媒體在其中的責任是以批判的眼光敏銳地發現領導人的失職,及時監督政策制定和執行中的問題。但目前輿論的監督還包括媒體壹定程度上履行司法和行政職責的現象,如檢查劣質產品、調查惡性事故等。這是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媒體監督以及在某種程度上代表公共政治權力行事的媒體,往往被統稱為“輿論監督”,從而擴大了輿論監督的外延。
我國輿論監督應以預防職務犯罪為重點。65438+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已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寫入法律法規,規定新聞媒體應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工作者在預防職務犯罪過程中享有知情權、無過錯合理懷疑權、批評建議權和人身安全權。對新聞媒體曝光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進行全面調查,並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該草案已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如果通過,將是新聞監督權的重要突破。目前比較現實的情況是,媒體的輿論監督往往局限於職務犯罪的後期曝光,媒體很難在前期起到監督、預防和遏制職務腐敗的作用。
由於我國輿論監督的實踐範圍很廣,當前輿論監督的範圍包括三個方面: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促進和維護依法治國的社會機制,遏制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輿論監督”的前提是公眾知曉,即公眾對公共事務信息,尤其是政務信息有全面、及時、客觀的掌握。只有公眾知道了,輿論才能產生監督的效果。同時,媒體作為重要的監督渠道,其報道活動也應受到法律、操作性職業道德和自律規定的監督和制約。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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