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可以和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無效。個人不具備分包資格,主體資格不符合要求,合同自然無效。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二、建築工程分包的方式有哪些?
1,自帶勞動合同
自帶勞動合同是指企業中的正式員工經過企業的培訓考核,成為工長。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長招聘,人員的食宿交通由企業統壹管理。工資由企業監督工長支付或由工長直接由企業支付。
2、分散勞動合同
零星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臨時雇傭的,往往是為了壹個項目而臨時招聘的工人。
3.建制內的勞務分包
有組織勞務分包是指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企業形式承包勞務。
第壹種形式,公司以簽訂合同的形式將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委托給公司員工,承包商雇人。從形式上看,承包商負責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人的報酬也由承包商支付,似乎已經形成了承包商與工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但重點是,承包人是公司的員工,以公司的名義履行合同,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所以該合同屬於內部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內部管理模式的變化,並不引起施工合同履約主體的變化。承包商雇傭工人應視為公司行為,雇傭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與承包商不存在勞動關系。
在第二種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應根據勞務經營者是否具有用工資格,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的地位。原因是承包人只從事勞務成本承包,壹般在工程中從事單壹工種,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但並不獨立管理工程的施工,也不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只對發包人承擔“合格”的質量責任。承包商提供勞務期間的臨時工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和質量安全問題不承擔責任。
第三種形式,不用說,勞動合同的本質屬於工程分包性質,承包人的地位等同於分包人。
可見,第壹種和第二種形式的建築勞務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說是臨時用工,勞務分包的含義只能包括第三種有組織的勞務分包,不能等同於其他兩種情況。
3.獲得建築資質的標準是什麽?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的總承包、設計和開展工程總承包及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電等任意1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和兩個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可以承擔上述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並具有相應的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開展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建築施工、礦山、冶煉、石化、電力等領域任意1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兩項壹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後,可承擔上述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並具有相應的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開展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