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6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企業年金要求的具體舉措。是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和企業年金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修訂和完善。這些措施將得到實施。根據《辦法》第二條,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獨立”二字,說明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與常說的“五險壹金”是不同的。企業年金不是強制保險,是否繳費由企業和勞動者自主決定。社保中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企業或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的。很多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意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部分勞動者沒有意識到社保對自己的重要性,不積極爭取甚至放棄。
壹是明確社保必須繳納,不繳、少繳、遲繳或選擇性繳納都會給企業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1.必須付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不付款的後果
(1)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法》第壹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二,勞動者可以和企業協商放棄社保嗎?放棄後,能否以企業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合同可以自由訂立,但是否有效應取決於合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前面提到的《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職工與企業簽訂的放棄社保的協議無效,因為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至於勞動者能否以企業放棄社保後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需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直接向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事後反悔,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絕辦理的,勞動者將解除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雖然在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員工未參保是因為員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因此不支持員工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但絕大多數法院仍根據座談會紀要靈活回應勞動者的要求,給用人單位壹定的時間改正錯誤。
至於何時、如何繳費,可以關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平臺。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幫助和補償處於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的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不僅關系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整個社會和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能否建立並有效運行。因此,建議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都不要因為貪圖近利而埋下禍根,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基金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