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遊戲的法律法規如下:1。網絡遊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並獲取利益的行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以法定貨幣按照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在服務器中,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示的虛擬交換工具;2.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註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
網絡遊戲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和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反社會公德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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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未成年人保護優先,弘揚反映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範,遵循保護公眾健康和遊戲適度的原則,依法維護網絡遊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和諧。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網絡遊戲行業協會等群眾團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和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網絡遊戲R&D及制作、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組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絡等信息網絡提供的遊戲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並獲取利益的行為。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絡遊戲經營單位發行,網絡遊戲用戶以法定貨幣按壹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遊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形式存儲在服務器中,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示的虛擬交換工具。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註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電子標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