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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虛假訴訟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怎麽辦?

第壹,是妨害司法罪。

從虛假訴訟的手段和侵害的對象來看,虛假訴訟屬於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的範疇,可以以偽證罪和妨害作證罪定罪處罰。

侵犯財產罪不能完全概括虛假訴訟中的情況。虛假訴訟又稱訴訟欺詐。從司法實踐來看,虛假訴訟不僅限於財產糾紛,還包括在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等非財產糾紛中提供虛假證據騙取法院的判決和裁定。評價財產犯罪的依據是涉案金額,因為這個金額對定罪量刑意義重大。如果將虛假訴訟認定為財產犯罪,那麽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評價將以數額為標準,這種評價標準不能完全反映虛假訴訟行為的危害性和程度。

虛假訴訟行為侵害的客體主要屬於妨害司法的範疇。虛假訴訟侵犯了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和資格權,也嚴重阻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但實質上,虛假訴訟主要是通過惡意利用訴訟程序達到侵害財產等違法目的,不僅嚴重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虛假訴訟侵害的客體中,財產權、資格權和其他權利的侵害相對於妨礙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而言,具有壹般性和特殊性、偶然性和必然性、次要性和初級性。因此,有必要對虛假訴訟行為所侵犯的客體進行認定,體現其特殊性、必然性和首要特征,並將虛假訴訟歸為妨害司法罪。

虛假訴訟妨害司法的分類是國內外刑事司法的共同方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規定,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要侵害法院正常審判活動,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教唆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2065438+200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新聞發布會上向檢察機關通報了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情況,其中明確指出,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嚴重幹擾了正常的經濟和司法秩序。可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兩次回應都表示,虛假訴訟屬於妨害司法的範疇。另外,域外國家大多將虛假訴訟界定為妨害司法罪,因此將虛假訴訟納入妨害司法罪符合刑法發展趨勢。

第二,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虛假訴訟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有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虛假訴訟使權利人在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處分財產。虛假訴訟與壹般詐騙的最大區別在於,被騙對象是否與處分財產的人和受害人是同壹人。在壹般詐騙案件中,被害人因誤解自願將財物交付給對方,被害人交付財物時並不知道對方是詐騙。虛假訴訟中的被害人明知對方欺詐,但仍因法院判決的強制力而被迫向對方交付財物。筆者認為,財產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詐騙罪的誤解對象不應僅限於財產所有人,還應包括對財產有處分權的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被財產處分權利人誘騙交付財產,已被認定為詐騙的案例很多。比如在商場購買商品時,通過多次退貨、使商品以假亂真等方式騙取店員送貨,就被認為是欺詐行為。很明顯,不是店主而是店員,也就是擁有財產處置權的人。

虛假訴訟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壹般詐騙侵害的是單壹客體,即財產權。虛假訴訟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財產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但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利用司法權力只是壹種欺騙手段,因此不能否認虛假訴訟的欺詐性質。事實上,這是虛假訴訟比普通欺詐更“高明”的地方。借助法院的司法權侵犯他人財產是行為人的故意。雖然這種行為也影響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這種結果並不是行為人的行為。因此,虛假訴訟的侵權對象應以其目的來判斷。比如誣告陷害罪,也是以訴訟為手段,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達到非法目的,從而使對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可見,該行為侵害的是壹個復雜的客體,即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但刑法將其歸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而非妨害司法罪。同樣,根據主客體相統壹的歸責原則,應當認定虛假訴訟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

虛假訴訟應該受到懲罰。與壹般欺詐相比,虛假訴訟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更大。這種行為通過提供正規合法的虛假證據來騙取法官的信任,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說明其主觀惡性更大。行為人采取的訴訟手段不僅損害司法公信力、藐視司法權威,而且消耗大量司法資源。如果僅僅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這種行為,由於成本和收益的不平衡,虛假訴訟的行為將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而且根據不起訴不理會原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動調查取證權限較小,調查手段有限。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將虛假訴訟納入詐騙罪的調整範圍,以國家的名義給予最嚴厲的負面評價,以促使行為人主動衡量得失,趨利避害。

三、應追究敲詐勒索者的責任。

從虛假訴訟的取錢行為的客體、行為的客觀特征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此類行為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

虛假訴訟行為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雖然虛假訴訟的行為不僅嚴重幹擾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還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但從邏輯上的“類比法”來看,將虛假訴訟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確定為財產權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體來說,根據“正類推”,無論是誣告陷害還是虛假訴訟,都是以虛構的事實啟動司法程序,阻礙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而誣告陷害罪被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壹章,即確定該罪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同樣,虛假訴訟侵犯的主要客體應認定為財產權,而不是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根據“反向類推”,虛假訴訟中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行為有多種類型,如通過串通訴訟騙取馳名商標認定、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等。為了從侵犯財產權的角度區分虛假訴訟行為與其他虛假訴訟行為,應當將虛假訴訟行為的主要客體確定為財產權。

虛假訴訟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本質特征,即“通過心理脅迫取得財物”。首先,法院在虛假訴訟中扮演著“加壓器”的角色。虛假訴訟會影響法院對訴訟當事人之間財產法律關系的判斷,使作出的判決實質上賦予虛假訴訟不應有的“法律權威”,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壓力”。其次,虛假訴訟的行為模式包含心理強制的內容。虛假訴訟的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訴訟準備、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要素,這些要素必然會使被害人產生心理壓力,因為虛假訴訟的行為人通過威懾被害人不提起訴訟或采取相應的訴訟強制措施來實現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最後,轉移財產是因為心理脅迫。筆者認為,只有產權人自由意誌下的財產轉移才屬於交付。在虛假訴訟中,被害人的財產轉移不是受其意誌的自由支配,而是受壹種獨立於被害人的力的支配,不屬於交付。就像搶劫中被害人向行為人轉移財產壹樣,轉移財產不是交付而是扣押。

虛假訴訟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虛假訴訟的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並且希望並積極追求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故意要求。綜上所述,以敲詐勒索罪處罰虛假訴訟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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