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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多數懲罰少數。

這壹政策是我們黨多年來壹貫的刑事政策,已成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壹項重要原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2013 65438+10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於壹切案件的量刑,應當重在證據,重在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這從法律上保證了這壹政策的實施。

(5)尊重保障人權的政策。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憲法確立的壹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上都貫徹了這壹憲法原則,使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壹項重要的刑事政策。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刑事訴訟法不僅完善了偵查程序,還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等規定,完善了辯護、證據、偵查、監督等制度,對公安、機清等人權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在執法辦案中要正確處理打擊犯罪和保護殘疾人權利的關系,做到兩者兼顧。要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依法行使偵查權,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另壹方面,要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認真落實人權保障的要求,依法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必須堅決防止片面強調壹個方面而忽視另壹個方面的錯誤傾向。既要避免因強調保護人權而削弱打擊力度甚至畏首畏尾不敢執法,又要註意避免因強調打擊力度而忽視保護人權甚至肆意侵犯人權。

(六)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方針

這是指導治安管理處罰的壹項基本政策。其意義在於:處罰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如果不處罰,就很難制止治安違法行為的發生,但處罰的目的是教育自己和他人,維護治安秩序。教育是治安管理的基本手段,處罰是教育的輔助手段。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要堅持教育多數,懲罰少數,要把教育融入懲罰的全過程。

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1.以教為主,教罰結合。所謂教育主要是指法制教育,要求受教育者了解和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或拒絕教育。懲罰也是壹種教育,其目的是通過懲罰使違法者覺醒,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所以教育應包含在懲罰的全過程中。

2.教育大多數,懲罰少數。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多發生在壹般法制觀念淡薄的人群中,這些人大多是可以改正的。對這些人,要強調教育,情節輕微,能及時改正錯誤或主動承認錯誤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較壞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處分。懲罰的目的也是為了教育他們遵紀守法,樹立公共道德。

3.罰的時候,罰的會分。說服教育不是萬能的。對依法應受處罰的違法者,應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行政拘留。否則,我們就不能嚴格遵守法紀,教育自己和他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處罰壹定要適當,采用什麽形式的處罰,處罰到什麽程度,要有利於教育被處罰者,不能感情用事,不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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