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可以不付加班費嗎?如果有加班,應該支付多少加班費?加班的舉證責任是公司還是員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所以,勞動者要想主張加班費,首先要證明自己有加班事實。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加班事實,法院不會支持勞動者的加班請求。如何判斷有沒有加班?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壹定時間內加班,公司也需要對提供的證據進行確認。雙方對於部分時間段加班的事實沒有爭議。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公司實行以年度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庭審中,公司提供了壹份執行綜合工時制度的復函,經勞動局審核。而且回復已經公示,當事人也完全知曉。同時,公司也在這壹部分充分證明了事實。如果有加班,應該支付多少加班費?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不同:綜合工時制: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以周、月、季度、年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而不是以天為單位。這是指在壹個綜合計算期內某壹特定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和未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和的,不視為加班。只有在此期間工作時間合計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才算加班,工資不低於工資的150%;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算作加班,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彈性工作時間:在這種工作制度下,勞動者每個工作日上下班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壹般來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除法定節假日外,不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如果當地法規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註意事項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時,總有壹種誤解,認為員工的加班行為應該由用人單位證明,但法律並沒有,而是要求勞動者先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壹般情況下,勞動者確實很難證明加班的事實,所以勞動者平時壹定要多加註意,收集必要的證據。作為用人單位,平時要關註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員工的休息時間安排,讓他們有合理充分的休息時間。同時也要加強考勤管理,避免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參考文獻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三。勞動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壹)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工作的職工;(二)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如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三)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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