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
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自願作出報廢處理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老舊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報廢機動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
國家鼓勵機動車制造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
第六條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環境保護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拆解設備設施和拆解作業規範;
(三)有與拆解報廢機動車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合格,並書面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在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名單。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
第九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將註銷證明轉移給機動車所有人。
《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樣式由國務院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主管部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或者塗改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
第十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的車型、車牌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等信息逐壹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有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使用的疑似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或者轉賣涉嫌贓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機動車或者其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簡稱“五總成”)等零部件。
第十壹條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拆解;其中,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監督下解體。
第十二條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出售給具備再制造能力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再制造後回收;不符合再制造條件的,應當作為廢金屬賣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拆解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應當標明“報廢機動車可重復使用部分”。
第十三條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本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
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汙染。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裝機動車,禁止交易拼裝機動車。
除機動車所有人依法將報廢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外,禁止交易報廢機動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目錄,明確抽查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選擇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擇檢查人員。抽查和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負責報廢機動車管理的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處理權限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主管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
第十九條未取得資質認證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沒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部門應當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必要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壹)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憑證的;
(二)回收報廢機動車的企業,明知或者應知回收的機動車是贓物或者用於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工具,拆解、改裝、拼裝或者倒賣機動車,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壹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報廢機動車的“五大總成”等零部件,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壹)銷售不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總成”的;
(二)出售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不能再使用的零部件的;
(三)出售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配件未標註“報廢機動車可重復使用零件”的。
第二十二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將註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使用報廢機動車“五總成”及其他部件拼裝機動車或者銷售報廢機動車及拼裝機動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未如實記錄企業回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至報廢機動車回收信息系統的,由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四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汙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專項事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 2006年6月65438+6日國務院頒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國務院令?編號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