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在什麽情況下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1.員工個人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員工沒有經濟補償。
2.員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失辭退條款,企業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員工沒有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以上哪個從句適用於主語的問題?也就是公司業績不達標就不賠。按照上面提到的1-2條中的解釋,符合主要問題:公司業績不達標,不予補償。只有壹種情況: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員工還在試用期,那麽單位可以以業績不達標為正當理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未在試用期的員工表現不達標,單位提出不同結果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已通過試用期。如果業績不達標,企業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僅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要支付賠償金。
1.企業直接辭退績效不達標的員工,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績效不達標,單位直接辭退的員工: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2.員工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績效仍不達標的,單位可在支付經濟補償後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賠償金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總之,單位在解除員工勞動關系時,壹定要熟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解釋。在這個互聯網高度發達的時代,員工的維權意識增強,如果單位法律意識淡薄,就有可能把正常的管理行為變成違法行為,從而給單位帶來麻煩和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