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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法庭上的論點舉例_原告在法庭上的論點

原告先要訴訟,然後原告要在法庭辯論中提供論據,最後是原告的最後陳述。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原告法庭論據實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原告法庭論據示例1尊敬的審判長、法官:

通過庭審質證,可以確認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被告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是明確的。

被告* * *向原告收取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支付修理費193元。

被告違約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給原告造成直接損失:1,支付租用被告房屋的中介費,490元;2.650元支付搬出被告房屋的搬家費;3.延期兩天搬出被告家算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違約、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給原告造成損失,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賠償、違約、返還責任。

因為被告的辯解嗎?恢復原狀?,原告認為:

在合同法中,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部分解除的場合,通過恢復原狀可以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在物權法中,返還作為壹種物權請求權,意在使權利人恢復財產原有的支配狀態。

在侵權行為法中,權利人的損失可以通過修理、重做和更換來補償。

被告重新控制了房子,被告的目的達到了。

從合同法上?恢復原狀?,應該是?返還的租賃物應該是租賃物的性質和使用後的狀態?(《合同法》第235條)。

被告的抗辯屬於侵權法怎麽辦?恢復原狀?。原告認為,被告從未通過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原告,且這是被告第壹次這麽說,至今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主張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有侵權行為的,可以另行起訴。

對於被告的辯護,如果屬於被告?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被告對燃氣熱水器進行了抗辯。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告可以依法解除該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是被告違約,故被告應承擔加重責任。

20XX 65438+2月7日,被告將該房屋出租給廣東汕尾人陳++(手機:1358565++)。我希望被告?以人為本?,及時維修、更換燃氣熱水器,正視他人的生命。6月65438+10月11日,十全園小區燃氣熱水器引發壹女三男兩死兩傷。6月13日,九亭智雅匯小區發生燃氣爆炸事故,6人受傷。6月14日,普陀區新村路壹家三口(高三男生)丟失了用了多年的淋浴器。應該會引起被告的註意。

本案糾紛的起因真的關系到不特定承租人和鄰居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是被告?我是房東。我怕誰?玩?橫向?被告不在乎嗎?錢?。被告人無法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害人就是害己。

被告應返還押金及代付的修理費***1593元;900元承擔未提前30天通知的賠償金(代通知金);應支付約定違約金1400元,還應承擔本案訴訟費,25元。

請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法庭論據示例2

陳光偉陳勇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僅針對被告提出的諸多問題中需要澄清的問題,發表以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問題1)被告辯稱什麽?原告不小心摔傷了,意識到車有保險就承擔責任?問題。被告提出的問題與事實不符。

壹、被告造成交通事故後,交警趕到現場,當場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簽署的交通事故證明作為證據;

其次,既然原告不小心摔倒受傷,被告為什麽要主動送原告去醫院,並提前花錢檢查治療?

第三,既然原告不小心摔了壹跤,傷到了自己,那就足以舉證了。為什麽被告要回答其他問題?被告對原告的訴求壹壹回應,表示被告沒有被壓;

第四,如果原告不小心摔傷了,被告說他是知道車有保險的,他承擔了責任,他也拿錢給原告治療。原告仍不服,到法院起訴他人。任何壹個信譽正常的人都不難得出結論。

顯然,被告的陳述是不合理的。事情的真相是:事故發生後,被告因為車險過期他認識原告的妻子,用原告的醫保求原告補?妳傷到自己了?騙社保省錢。現在兩家反目成仇,被告毫無良心。拿著?沒有嗎?自然是嚴重違背道德的。

(問題2)被告辯稱什麽?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轉院?問題。被告提出的問題違背了現有的法律和事實。

壹是自2004年5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壹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取消了醫療費用。公安機關同意?然後呢。轉學證?以及其他條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醫學證據,賠償義務人有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於2005年6月5日+10月6日造成事故,還根據已廢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提出?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轉院?有意義嗎?

第二,鞍山人都知道,鞍山市中心醫院的綜合條件不在鞍山鐵東醫院之下。而且原告是受害者,沒有任何責任,住處離中心醫院也就壹兩百米。有必要越走越遠嗎?

再次,既然原告擅自轉院,被告為何主動租車去接他,並為他支付住院押金?這難道不值得懷疑嗎?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利用因車險過期認識原告妻子的便利,為推卸責任,預謀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誘騙原告轉入其指定的醫保醫院——鞍鋼鐵東醫院,並主動繳納住院押金。此外,被告確實從中受益。原告住院12天,醫療費用幾乎全部由原告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使用。其中:原告個人賬戶支出為801.36元;整體支付574.32元,被告預付住院押金僅花費11.02元。但原告從未要求被告賠償全部貨款。顯然,原告遵守道德。被告真的認為。設計?如果成功了,就立刻拋棄原告,想盡壹切辦法否認,找借口,這完全是惡意規避,推卸責任。也是違背道德和道義的。

(問題3)被告辯稱什麽?護理費結算了嗎?問題。這完全是被告的謊言。

第壹,壹般情況下,壹般是先照顧後結算,幾乎沒有預付款。

二、在護理未結束、護理時間未確定、護理員可固定的情況下,能否先支付護理費?

三、原告轉到鞍鋼鐵東醫院後,被告認為?設置?成功,馬上?翻臉?確認原告被擅自轉院。可以替原告墊付護理費嗎?

事實是,原告於2005年6月6日受傷,開始雇人看護,壹直持續到同年4月30日。原告當時真的沒想到。被告?翻臉無情!?

(問題4)被告辯稱什麽?原告已經退休,不屬於勞動人口,不存在誤工費?問題。被告提出的問題不合理。

第壹,退休職工依法獲得報酬不僅是法律允許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因病退休並不意味著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做力所能及的事情獲得報酬是極其正常和合法的。

第四,很多專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都是退休後就業,甚至高薪就業。這是壹個被廣泛認可的社會狀況。違法嗎?

第五,原告是否有勞動能力不是被告能確定的。

(問題5)被告辯稱什麽?無效勞動合同,偽證?問題。被告提出的問題完全是主觀的。

壹是原告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二,《勞動合同》規範;

三、用人單位出具的?情況證明?然後呢。員工工資清單?這是證據。

(問題6)關於被告的論點?用人單位是否向相關單位聲明技師沒有原告?問題。

壹是用人單位未向相關單位申報原告是用人單位的權利,這也是用人單位的內部事務;

第二,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強制要求企業完整、準確地向有關單位申報其技術人員;

第三,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和秘密,為了保護人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向某人舉報或不舉報;

第四,由被告提供?舉報?不能證明原告不在用人單位工作;

法庭辯論發言[陳光偉]/

第五,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勞動合同。情況證明?然後呢。員工工資清單?等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

(問題7)關於被告的論點?原告職稱與用人單位聘用職稱不符?問題。

這個問題要向用人單位求證,回答最準確。其實我們都知道,在現實工作中,不從事本專業的人太多了,轉行的人也很多。而且也沒有硬性規定妳所從事的工作必須與職稱壹致。

綜上所述,被告的辯護完全是無理取鬧,躲躲閃閃。我相信新的壹審法官更明辨是非,更有能力和智慧,壹定會做出正確的判決。至於被告提出的其他問題,代理人的最後陳述也是對其的回答。這裏就不贅述了。我的辯論結束了。

委托代理人:陳光偉、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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