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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男子是公認的職業放貸人,他要求貸款300萬,年利率21.6%,被拒絕了。

民間借貸大家都不陌生,個人偶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壹個人定期進行民間借貸,並向借款人收取高額利息,則屬於職業借貸行為。專業借貸不受法律保護。雲南省普洱市朱某某多次向企業和個人發放民間貸款。某公司400萬借款未按時償還,朱某某提起訴訟要求按月息1.8%還款。2022年2月16日,法院最終認定朱某為專業出借人,駁回其每月利息1.8%的訴訟請求,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償還。#法律人引案例普法# #普法行動#

15,17年3月,雲南省普洱市思茅區朱某某(甲方)與雲南某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乙方簽訂理財協議,約定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人,為甲方進行投資理財活動,本金400萬元,期限自2015,3起。乙方對甲方交付的資金擁有獨立的下單操作權,在甲方將投資理財資金交付給乙方後,乙方獨立進行操作交易;投資方式是按月結息,到期還本。預計收益為投資額的5.35%,乙方每月以銀行匯款或其他轉賬方式將甲方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上述合同簽訂前後,朱分別於2005年10月23日和2005年3月28日將人民幣654.38+0萬元和654.38+0.25萬元匯入白雲昌銀行賬戶。分別於2015年3月6日、2013年4月6日、2015年7月6日向何秀賢銀行賬戶轉賬75萬元、40萬元、60萬元,共計400萬元。

投資公司收到朱某某支付的上述借款後,通過其財務人員李某某向朱某某支付利息約654.38+0.3萬元。朱某的投資公司於2065.438+06.1.1.04自招之日將654.38+0.00萬元的借款本金返還給他。

2016 10 6月21朱某某(甲方)與投資公司(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兩個月內(2016 15 10月16)還款。則甲方不會向乙方收取該期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兩個月內還清款項,甲方將再給乙方壹個月的時間還款,並收取65,438+剩余金額0.8%的利息。

因投資公司遲遲未償還剩余借款本息300萬元,2018年8月20日,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投資公司股東償還借款300萬元及每月利息65438元+0.8%(投資公司於2017年2月29日登記、解散、註銷)。

在起訴投資公司股東時,朱已經在當地法院提起了十幾起民間借貸訴訟。據普洱市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以來,朱某某作為出借人,向普洱市轄區法院起訴不特定借款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5起,涉案金額2000余萬元。被起訴的投資公司股東辯稱,朱某某是職業放貸人,其月息1.8%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規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朱與投資公司簽訂理財協議的日期為2065438+2005年3月17日,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論理財協議的性質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朱多次從事國外貸款業務,借款人為多個不特定對象。朱某有從事定期借貸業務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朱某某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向外放貸業務,擾亂了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故朱與投資公司簽訂的理財投資協議應屬無效。

雖然,雙方的財務協議無效。但無效合同撤銷後,需要返還本金和資金占用的利息。壹審法院判決投資公司股東返還本金300萬元,並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償還朱。壹審判決後,朱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法院認定其為職業放貸人是錯誤的,年利率21.6%符合法律規定。2022年2月,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壹審判決事實正確,確認投資公司返還本金300萬元並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駁回朱的上訴。

職業放貸人其實就是民間高利貸者,牟取暴利。很多普通人深受其害。有人說,為什麽要借錢?底層人的生活難免會遇到困難,借錢應付突發需求在所難免。有困難的人乞討或者偷竊正常嗎?我們要解決的是民間借貸適度利息的公平正義,不是說消滅任何形式的借貸。打擊職業放貸人和高利貸,是維護公平正義的社會生活秩序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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