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部門負責邊境標誌和邊境設施的勘查、維護和管理,並根據授權組織邊境聯合檢查。
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負責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出入境、交通工具出入境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結合界河治安管理任務,開展界河水上巡邏;防範和打擊邊境地區跨境違法犯罪活動。
海關、檢驗檢疫、口岸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邊境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各級邊防委員會應當建立成員單位定期聯席會議、軍警民聯防、重大情況通報、對外聯系與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門、公安機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建立部門聯席會議、情況通報等制度;並加強與駐地解放軍邊防部隊的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邊境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和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有關協定、協議開展國際執法合作。第二章國界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國界的清晰和穩定,保持界樁(樁)和其他國界輔助標誌、實物的完好,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外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國界標誌的恢復、修復或者重建,由外事部門按照我國與周邊國家簽訂的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安邊防部門予以協助。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移動、損壞、塗改、刻劃界樁;
(二)破壞樹木、植被和與國界輔助標誌、定向物體或者界河護岸有關的設施;
(三)改變或者可能改變國界走向,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界河穩定的;
(四)在界河炸魚、毒魚、淘金、采沙、超標排放汙染物,或者在界河沙洲、島嶼砍伐樹木、挖沙取石的;
(五)擅自開設或者擴建邊境口岸和便道,擅自在界河上開設渡口、碼頭的;
(六)在與周邊國家簽訂的協議禁止的範圍內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和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
(七)在中越邊境我方壹側30米、中老邊境我方壹側100米、中緬邊境我方壹側10米範圍內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的,與周邊國家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在中越邊境我方壹側1000米和中老、中緬邊境我方壹側500米範圍內燒荒;
(九)改變邊界現狀的其他行為。第九條在國界附近發現無主物或者來歷不明的航空器、空飄物、漂流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邊防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第十條下列情況應當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壹)在中越或者中老邊境,中緬邊境我方壹側2000米、我方壹側500米範圍內,縣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當地外事部門和公安邊防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在國界線我方壹側500米範圍內進行地面測繪、勘探或者探礦采礦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省外事部門和省公安邊防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界河上進行護岸、通航、引水作業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省外事部門和省公安邊防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定報批;
(四)在國界線我方壹側25000米以內進行航空測量和航空攝影,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按照規定報經批準;
(五)在邊境地區建設跨境工程或者設施,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規定上報審批。
外事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行為的實施給予指導和幫助,並向外事部門咨詢;進行前款規定的爆破、航測、航空攝影、護岸、導航、引水作業或者修建跨境工程設施的,外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征求周邊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在中國註冊的船舶通過界河從事生產作業或者其他活動,除依法取得相關證書外,還應當向船籍港或者作業地公安邊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