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

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出版、印刷、發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出版、印刷、發行圖書、報紙、期刊、日歷、圖片等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出版、印刷、發行事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

出版、印刷、發行應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標準,重視經濟效益。第四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從事有益於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各種創作活動,為其作品提供出版、發行、印刷和發行條件,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出版、印刷、發行企業、機構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出版、印刷、發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推進出版、印刷、發行現代化。第六條出版、印刷、發行的出版物內容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禁止出版、印刷、發行有下列內容的出版物:

(壹)損害國家或者集體利益的;

(二)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

(三)危害國家統壹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宣傳兇殺、淫穢、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

(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六)竊取他人創作成果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的;

(八)國家另有禁止的。第七條未經依法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印刷、發行業務。禁止出版、印刷、發行非法出版物,禁止進口或者復制含有不健康內容的圖書、期刊和其他印刷品。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八條本省設立新聞出版局;地、州、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新聞出版管理機構。各級新聞出版管理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出版、印刷、發行工作的職能部門。

未設專門管理機構的地、州、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管理部門負責出版、印刷、發行管理,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並接受上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指導。第九條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新聞出版的方針政策;

(二)起草出版法規或者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三)編制出版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出版、印刷、發行的審批,並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推動和指導出版隊伍建設;

(六)維護出版者、印刷者、發行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非法出版、印刷、發行和非法出版物。第十條省、地、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設立審查機構,主要職責是了解報紙、期刊和圖書的內容,掌握出版動態,為出版行政部門的宏觀指導提供依據。第十壹條省新聞出版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出版仲裁機構,負責仲裁和調解新聞出版民事糾紛。第十二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第十三條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新聞出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出版物的管理,取締非法出版物的交易活動和無證經營出版物的行為。

公安部門依法對印刷廠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取締非法出版物,嚴厲打擊印刷、銷售淫穢色情出版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出版業務的稅收管理,及時查處出版、印刷、發行業務中的偷稅行為。

郵政、鐵路、交通、民航、海關等部門應配合查禁非法出版物。

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城市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印刷企業的管理,嚴禁印刷和銷售非法出版物。第三章出版管理第十四條新建出版社必須經雲南省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批準,並取得正式的出版社編號。

開辦報刊,必須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報雲南省新聞出版局批準登記,並發給報刊登記證。

作為企業經營的出版社和報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出版社、報社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取得批準證書後方可設立。第十五條出版社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和專業分工開展出版業務。選題計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報批。

出版社不得出版或變相出版帶有國際標準書號的期刊。所有協作與合作出版物均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協作與合作出版物或委托他人印刷發行的名義銷售書號。

  • 上一篇:有哪些實用的旅遊app?
  • 下一篇:北京豐臺區:物業費兩次成功上漲的背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