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將有關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工程竣工後,消防設施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決定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娛樂場所,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與其業務相關的證照。第七條娛樂場所的裝修壹般采用不燃或者阻燃材料。使用其他材料時,必須采取阻燃處理或相應的防火技術措施。
娛樂場所的通風管道、保溫和消聲材料應當采用不燃材料。通風管道穿越防火墻或樓板時,穿越處應設置防火閥,周圍縫隙應用不燃材料填充。第八條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專業證書的電工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的接線應有過載、漏電、短路等保護裝置。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裝置。第九條娛樂場所各類燈具的表面高溫部位不得直接接觸可燃物質,燈具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a)超過60W的燈具和鎮流器不得安裝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與可燃材料的距離不得小於0.5m
(2)超過60W的燈具引線應用瓷管、石棉、玻璃纖維等不燃材料絕緣;
(3)隱蔽在可燃構件和可燃裝修材料附近的深罩燈(射燈)、筒燈、吸頂燈等燈具,應采用瓷質燈座,周圍用石棉板防火隔熱。如果吸頂燈是木制底座,燈與底座之間要墊石棉板或石棉布;
(4)各種特效舞廳燈的電機不得與可燃物質直接接觸,中間應墊以防火隔熱材料;
(五)霓虹燈的變壓器必須安裝在鐵架或其他不燃底座上,並確定專人負責開關電源。第十條娛樂場所各類燈具、音響設備的布線,應當采用金屬管保護的銅芯線或者具有不燃護套的銅芯電纜,並根據不同的使用要求分支單獨控制;移動電器的引線應采用堅韌的橡皮護套電纜。第十壹條配電室壹般不允許設置在與娛樂場所相鄰的房間內;如確有必要,兩者必須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小時的實體墻隔開。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消防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熱飲火必須設置在專門的房間內;
(二)禁止串聯使用罐裝液化石油氣,娛樂場所不得存放備用液化石油氣瓶;
(三)夜總會、歌舞廳、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的包間不得使用氣化爐、酒精爐(燈)、電爐等爐具(燈);
(四)舞廳跳舞用的燭光等道具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拋擲,使用後必須及時清除;
(五)營業或者活動結束時,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清除煙頭等火種。第十三條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娛樂場所。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必須按核定人數售(發)票,不得超員。第十五條娛樂場所的疏散門、樓梯、走道應當符合疏散要求,保持暢通,並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使用轉門和推拉門;
(二)位於二層以上的娛樂場所不得采用螺旋樓梯或扇形臺階;
(三)位於地下的娛樂場所必須有兩個以上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4)疏散走道應設置明顯的中(英)文和圖案的疏散指示標誌,並配備應急照明和應急電源,確保火災事故停電時,連續供電照明能自動切換不少於2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