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的管轄範圍是個舊、開遠、蒙自、建水、石屏、彌勒、瀘西縣、元陽、紅河、盧純、屏邊苗族自治縣、河口瑤族自治縣和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駐在個舊市。第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設區的市、縣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第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我們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因地制宜地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的發展。
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從實際出發,制定自治州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要充分發揮我國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熱帶亞熱帶作物資源、森林草原資源、煤炭水電資源和大中型企業的優勢,積極發展壩區經濟,加快山區和邊遠地區的開發建設,發展社會生產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第七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放寬政策、減輕負擔、扶持和幫助貧困地區的方針,因地制宜地發展生產,盡快改變貧困狀況。第八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努力發展教育和文化事業,采取特殊措施發展民族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第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培養哈尼族、彜族和其他民族的各級幹部、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重視培養少數民族婦女中的各級幹部和專業人員。第十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做好擁軍優屬、軍民共建文明單位工作,加強軍民團結。第十壹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壹切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十二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自治縣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和自治權;照顧自治州內散居民族的特點和需要。第十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四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應當加強團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州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十五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對自治州內各民族進行愛國主義、唯物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發揚各民族熱愛祖國、熱愛民族、勤勞勇敢、團結互助的優良傳統,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第十七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領導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經濟繁榮、文化發達、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為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