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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考古發掘單位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物保護建設項目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是指建設工程範圍內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不可移動文物的就地保護、搬遷等活動。第四條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建設項目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州(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文物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環保、交通、鐵路、民航、水利、電力等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建設項目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第五條申報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預定範圍內已知的文物分布和保護情況。?第六條申報大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項目選址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申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聽取建設單位的意見,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對建設項目範圍內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必要時進行文物考古勘探。

文物考古勘探可以與相關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勘探相結合。

建設項目範圍內的文物考古調查和勘探不再重復。第七條考古發掘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合同,完成合同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在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工作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考古調查、勘探成果和擬采取的文物保護措施及所需經費預算的書面報告。第八條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考古發掘單位書面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論證審查,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書》,並抄送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

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文物考古調查和勘探的成果;?

(二)是否需要進行考古發掘和采取其他措施保護文物;?

(三)考古發掘等文物保護措施的具體要求;?

(四)文物保護所需的經費。?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大型建設項目審批(含核準)手續時,應當向履行項目核準職責的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未取得《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書》的,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辦理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手續。?

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在辦理大型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核實建設單位落實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的情況。發現文物保護措施未落實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的要求落實文物保護措施。?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執行《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告知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第十條建設工程範圍內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就地保護的,保護措施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實施異地搬遷保護,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建設項目中文物保護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項目預算。?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的要求開工建設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警告或者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造成文物丟失或損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第十四條文物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出具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或者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為未取得建設項目文物保護意見的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手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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