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土地承包,是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農民以承包方式從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活動的組織、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領導,鼓勵和引導農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產出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各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壹)宣傳和貫徹土地承包法律法規;
(二)協助有關部門承擔農村土地權屬確認工作;
(三)承辦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工作;
(四)指導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負責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五)培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第八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已經屬於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為本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發包方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由農民集體使用的,發包方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第九條依法確定由農民集體所有、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農民集體所有並依法確定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應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承包方方可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十條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土地的期限為30年,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統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土地,承包期限不超過30年。
招標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由雙方約定,壹般不得超過5年。第十壹條土地承包的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適用《雲南省農業承包合同條例》。第12條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壹)依法行使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或經營權;
(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和指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
(三)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承包方或個人以及投標承包第十四條承包的承包方,按合同收取土地承包費;
(四)依法收取村提留和鄉統籌費以及調用承包方應當承擔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五)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生產自主權、經營收益及其他相關合法權益;
(六)為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第13條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
(二)承包期內承包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三)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生產經營服務;
(四)服從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保護種植條件,改善生態環境;
(五)依法納稅,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費用;
(六)按照合同支付土地承包費。第十四條下列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承包:
(壹)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儲備的機動車輛;
(二)承包方整戶轉為非農業人口後,發包方收回的土地;
(三)承包方連續兩年拋荒土地,土地由發包方依法收回的;
(四)建設單位已辦理征用手續;連續兩年未使用並已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恢復耕種的土地;
(5)農民自願歸還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