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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和拯救珍貴、稀有、瀕危的生物資源,促進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保護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自然保護區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西疇縣小橋溝、法鬥、南昌、馬關兩個省級自然保護區,麻栗坡縣老君山、馬關縣古林箐、文山縣老君山、麻栗坡縣茨竹壩、火燒梁子、下興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新建自然保護區,依照本條例進行管理。第三條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必須遵循保護、開發、利用的原則,全面規劃、統壹管理、合理利用。第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內的公民和其他公民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第五條自然保護區按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各級農牧漁業、土地、礦山管理、城建、環保、財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做好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第六條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考察、調查、討論、勘測和設計,並報經批準。第七條自然保護區的範圍由所在縣人民政府確定,組織有關部門,標界立樁,授權發證。被指定為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和森林的所有權保持不變。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或者範圍調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保護區的性質和範圍以及森林、土地的權屬。第八條州、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自然資源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按照省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核心區僅用於觀測和研究,禁止壹切妨礙自然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活動。實驗區在有利於管理和保護資源環境的前提下,經下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野生動植物馴化培育和合理開發。第十條自然保護區應當建立資源檔案,監測動植物資源的消長情況。對珍貴、稀有、瀕危的動植物和古樹名木,應當設立標誌,明確予以保護。第十壹條必須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動植物資源、地下礦藏和自然環境,實行全面封山育林和鳥類飼養動物。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從事狩獵等活動,禁止在非自然保護區進行建設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野外用火;禁止在林下套種農作物,破壞森林植被自然群落。

未經批準,不得砍伐樹木、挖礦藏和幼苗、采集標本、藥材和種子。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和妨礙動植物生存、繁殖和棲息的設施。第十三條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各類自然資源,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統壹管理和開發利用。單位因建設設施和道路需要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護區內林地、土地的,必須征得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及毗鄰地區的村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生活、生產和經營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安排和指導下,村民可以優先在自然保護區內承包勞務或保護管理任務。第十五條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考察、遊覽、地質勘探、標本采集、攝影、影視拍攝、登山、旅遊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經所轄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向所在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外國人在自然保護區從事相關活動,必須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

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條例和自然保護區的各項規定,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第十六條根據隸屬關系,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劃定的範圍內進行旅遊活動。

(壹)旅遊區的總體規劃和旅遊點、旅遊線路的確定,按隸屬關系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根據旅遊需要和接待條件制定實施方案報審批,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旅遊活動。

(二)旅遊業務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其收入用於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投資或與自然保護區聯合興辦的旅遊建設設施,產權屬於自然保護區,收益按協議或合同劃分。

(四)制定和完善旅遊區的管理措施,設置防火、衛生等設施,並嚴格檢查監督,防止破壞、汙染和破壞自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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