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的撤銷或者範圍調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保護區的性質和範圍以及森林、土地的權屬。第八條州、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自然資源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按照省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核心區僅用於觀測和研究,禁止壹切妨礙自然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活動。實驗區在有利於管理和保護資源環境的前提下,經下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野生動植物馴化培育和合理開發。第十條自然保護區應當建立資源檔案,監測動植物資源的消長情況。對珍貴、稀有、瀕危的動植物和古樹名木,應當設立標誌,明確予以保護。第十壹條必須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動植物資源、地下礦藏和自然環境,實行全面封山育林和鳥類飼養動物。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從事狩獵等活動,禁止在非自然保護區進行建設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野外用火;禁止在林下套種農作物,破壞森林植被自然群落。
未經批準,不得砍伐樹木、挖礦藏和幼苗、采集標本、藥材和種子。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和妨礙動植物生存、繁殖和棲息的設施。第十三條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各類自然資源,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統壹管理和開發利用。單位因建設設施和道路需要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護區內林地、土地的,必須征得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及毗鄰地區的村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在劃定的區域內從事生活、生產和經營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安排和指導下,村民可以優先在自然保護區內承包勞務或保護管理任務。第十五條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考察、遊覽、地質勘探、標本采集、攝影、影視拍攝、登山、旅遊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經所轄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向所在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外國人在自然保護區從事相關活動,必須經省級有關部門批準。
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團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條例和自然保護區的各項規定,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第十六條根據隸屬關系,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劃定的範圍內進行旅遊活動。
(壹)旅遊區的總體規劃和旅遊點、旅遊線路的確定,按隸屬關系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根據旅遊需要和接待條件制定實施方案報審批,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旅遊活動。
(二)旅遊業務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其收入用於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投資或與自然保護區聯合興辦的旅遊建設設施,產權屬於自然保護區,收益按協議或合同劃分。
(四)制定和完善旅遊區的管理措施,設置防火、衛生等設施,並嚴格檢查監督,防止破壞、汙染和破壞自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