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因此,雖然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問題2:分支機構是否可以是法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完全符合《公司法》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即:1,依法成立;2.獲得營業執照。因此,該分支機構也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直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至於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往往將法人和分支機構與被告壹起視為* * *也是有法理依據的(見《擔保法解釋》第124條)。但無論是只起訴分支機構還是法人和分支機構壹起起訴,前提都是承認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
問題3:分行可以成為被告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壹般不能成為被告,但銀行、保險公司等公司的分支機構可以成為被告。
滿意,請采納
問題4:分公司可以單獨作為被告嗎?分公司不同於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即不是合格的法律主體,所以妳哥應該起訴總公司而不是分公司。
不會導致敗訴,因為訴訟過程中法官會告訴妳主體不合格,妳要麽撤訴,要麽成為被告。
即使撤訴,也可以總公司的名義再次起訴。
問題5:非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被告?如果是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成為訴訟的被告。
意味著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資產是總公司的壹部分,所以實際上是總公司承擔責任。
問題6:分公司能否獨立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河南中宇律師事務所劉成宏律師與深圳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發生合同糾紛。鄭州某法院起訴深圳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件成功立案。然而,在聽證會上,提交人被告知訴訟主體是錯誤的,並被要求撤回訴訟。作者的朋友害怕撤訴,主動申請撤訴,給我朋友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後來朋友們向作者求助。經審查,筆者認為該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不存在程序上或實體上的法律問題,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影響。據了解,對這個問題存在誤解。不僅有兩個法庭。他們認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作為被告獨立參加訴訟並承擔民事責任,但分公司作為原告獨立參加訴訟卻沒有這種限制。下面筆者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分析如下:第壹,在程序法上,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民事訴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意見》第41條還規定:“法人未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是否取得營業執照是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的依據。很多大公司的業務分布在全國甚至多個國家,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從事這些業務。這些分公司或子公司就是所謂的分公司。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產權,但公司授權經營管理的資產是公司法人資產的壹部分。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有完整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資產由公司授權經營管理。最重要的公眾公司在當地工商管理有營業執照,符合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規定。因此,分行獨立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不存在法律障礙。它方便了當事人的訴訟,提高了司法效率,體現了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應有之義,應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加以提倡。現行司法解釋對企業分支機構擔保引發的糾紛有專門規定。《擔保法解釋壹》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可以將該企業作為* * *與被告共同參加訴訟”。而且是“可以”以被告* * *身份參與訴訟,而不是“應當”參與訴訟。原告起訴時將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將作為共同被告審理;原告起訴時不將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通知企業法人參加訴訟。無論是單獨起訴分支機構,還是法人和分支機構共同起訴,法律都承認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第二,實體法上,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並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我們認為,《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只是對分公司性質和財產歸屬的最終界定,分公司獨立作為被告並承擔民事責任並不矛盾。在涉及訴訟的情況下,分公司以其管理經營的財產直接承擔責任,因為分公司的財產也是法人財產的壹部分,分公司承擔責任後資產減少所造成的法律後果最終由法人承擔。這也是“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的具體方式之壹。因此,在實踐中,無論分公司是單獨被告還是與公司共同被告,都可以先用分公司相對獨立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以用公司財產清償。這不僅方便了人民的法律...> & gt
問題7: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成為共同被告嗎?妳好,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因此,總公司和分公司不能成為被告。只有總公司作為被告。
問題8:分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壹定組織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五)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專業銀行。(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人民訴訟意見》第41條規定,法人未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要分公司依法設立,具有相應的授權,並取得營業執照,就具有當事人資格,可以以分公司為主體參加訴訟。1.分公司有較強清償能力的,僅作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4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工作的通知》第八條精神,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時,只能是被告。如果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仍然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與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理。因此,原告堅持以總公司為原告的,不予準許。原告起訴時只選擇壹個分支機構作為被告的,只要該分支機構還存在,就應當準許。只有分公司為被告時,雖然最終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總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也不能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判決生效後,執行中發現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仍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總公司的其他財產來保護債權。二、分行存在但其償付能力很差或無償付能力,原告可以分行和總行作為被告或僅總行作為被告。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仍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壹定的相互民事責任能力。因此,應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財產也是總公司的財產,與《公司法》第14條的規定並不矛盾,而且似乎分公司的民事責任都應該由總公司承擔。在公司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不是平等主體,不能判定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當然,總行在訴訟中要求直接承擔分行的民事責任是應該允許的。三、分行被關閉、撤銷的,總行應為被告,原分行的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原告起訴時,被關閉或撤銷的分行將失去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能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其權利和義務由總行直接承擔。
問題9:設立中的公司可以成為被告嗎?創始人是被告,公司暫時不能成為被告。
問題10:分公司能否獨立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妳好!分公司可以是獨立的被告,承擔民事責任。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