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三屆]第23號
《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已於2019年9月28日經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2019年9月28日?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了加強星雲湖保護,防治水汙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與星雲湖保護和管理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規則三。星雲湖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壹管理、綜合防治、合理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星雲湖最高運行水位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1721.65米。
星雲湖水質受《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下同)ⅲ類保護,通過科學管理改善和提高現有水質。實施星雲湖生態供水工程,其水質應當達到國家ⅲ類水標準。
第五條?根據功能和保護要求,星雲湖的保護範圍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壹級保護區為星雲湖水域和星雲湖最高運行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是壹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範圍。
壹、二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壹級保護區應當設置界樁。
第六條?星雲湖受河(湖)長制保護。河(湖)長的設立、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星雲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保護投入、生態保護補償和生態補水機制。
收取的水資源費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於星雲湖保護。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星雲湖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汙染湖泊、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和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星雲湖保護激勵機制,鼓勵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星雲湖保護,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管理組織和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統籌領導星雲湖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星雲湖保護相關重大問題,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條?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星雲湖實施統壹保護和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星雲湖保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實行河(湖)長制,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二)批準星雲湖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總體規劃;
(三)指導、督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江川區人民政府履行星雲湖保護和治理職責;
(四)負責星雲湖水資源的管理;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壹條?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負責指導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負責星雲湖壹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制定保護和管理措施,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按照依法批準的範圍和權限,行使壹級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保護、水政、漁政等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審查星雲湖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總體規劃,並監督規劃的實施;
(五)配合江川區人民政府做好星雲湖的保護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江川區人民政府負責星雲湖的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促進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編制星雲湖保護、開發和利用總體規劃,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督促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星雲湖保護管理職責;
(四)協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在星雲湖壹級保護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江川區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負責星雲湖二級保護區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協助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在星雲湖壹級保護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四)監督星雲湖保護和治理工程的實施;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和江川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落實星雲湖保護管理的相關規劃、方案和措施;
(二)協助星雲湖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3)控制面源汙染和星雲湖沿岸汙染源;
(四)城鄉生產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
(五)指定人員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
(六)江川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星雲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
第十六條星雲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其他相關規劃應當與星雲湖保護、開發和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星雲湖流域水資源、水產資源、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的保護。
第十八條?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水庫、河流、溝渠、濕地、湖泊等水汙染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開展荒山荒坡生態修復,逐步實施退耕還林還草,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第十九條江川區人民政府已規劃在星雲湖壹級保護區內實施退耕還塘還湖還林、建設生態緩沖帶、實施環湖截汙治汙工程。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遷出原有居民,並對已經遷出的原有居民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在星雲湖保護範圍內,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產業,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和清潔能源產業,發展高效農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
第二十壹條?星雲湖保護範圍內,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農業面源汙染,推廣農業綜合防治措施,鼓勵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和生物降解塑料薄膜,科學處置農業廢棄物。
星雲湖二級自然保護區內規模化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死亡畜禽、畜禽糞便、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
第二十二條?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星雲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原建在星雲湖二級保護區內的工礦企業和磷化工等其他項目,應當采取汙染防治措施,確保汙染物排放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三條?星雲湖保護範圍內的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汙水處理和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將汙水、垃圾直接排入星雲湖和入湖河流、溝渠、水庫。
城鎮應當實現生活垃圾和汙水收集處理全覆蓋,達到處理排放要求,逐步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
農村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清掃和生活垃圾、汙水處理機制,建設垃圾、汙水收集處理設施,落實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理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星雲湖實行禁漁區和禁漁期制度。禁漁區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劃定,禁漁區內禁止捕撈活動;禁漁期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確定,禁漁期內禁止在星雲湖捕魚、買賣魚類。
第二十五條?在星雲湖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捕撈許可證,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定的種類、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進行作業。
第二十六條?對進入星雲湖的船舶實行許可制度。入湖船舶的增加、改裝和更新,應當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
入湖船舶應當服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備安全設備,禁止超載。
第二十七條?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但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水利、水文、通信、濕地工程、科學研究和執法設施除外;
(2)新建排汙口;
(三)填湖、圍湖、造地、魚塘、網箱、圍欄(網)養殖;
(四)爆破、鉆探、采砂、采石、取土;
(五)侵占或者損毀湖泊堤防、護岸,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誌的;
(六)種畜禽;
(七)毒魚、炸魚、電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
(八)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九)清洗汙染湖泊水體的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及其他物品;
(十)傾倒、堆放、填埋、拋撒生產和生活垃圾;
(十壹)在湖岸沙灘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燒烤、野餐;
(十二)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燒紙、燃放燈籠;
(十三)使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漂浮設施載人入湖;
(十四)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項目;
(二)向河流、溝渠和城市排水管網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的;
(三)向河流、溝渠、水庫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液、廢渣;
(四)在入湖河流、溝渠、水庫最高水位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傾倒、堆放、貯存、掩埋固體廢棄物,丟棄或者掩埋病死畜禽;
(五)向湖泊傾倒河流、溝渠中的糞便,丟棄農藥和農藥包,清洗施藥器械;
(六)隨意傾倒、堆放、掩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的;
(七)沿湖、山采礦、采石、挖沙取土、毀林種草;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九)其他汙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星雲湖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星雲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可以依托湖區資源發展生態漁業、生態農業、生態旅遊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產服務業。
第三十條?星雲湖漁業發展要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重點發展大頭魚、星雲白魚,人工放養鰱魚、鱅魚、青魚、鯽魚、鯉魚。
星雲湖水生新物種的引進和推廣,應當經過科學實驗論證,並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壹條?星雲湖水資源的利用應當優先考慮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態環境保護,兼顧農業、漁業和工業用水的需要。星雲湖水量調度應保持合理水位,確保湖水水位不低於最低運行水位。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星雲湖的,須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江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利用星雲湖的自然風光、自然遺產、人文景觀和優秀傳統習俗,按照相關規劃建設休閑、觀光、遊樂等設施,開展文化、體育、遊樂等活動,傳承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在星雲湖壹級保護區內進行科學研究、影視拍攝、大型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事先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三條?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對星雲湖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星雲湖壹級保護區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水利、水文、通信、濕地工程和科研、執法船舶停泊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填湖、圍湖造田或者修建魚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網箱、圍欄(網)養殖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並處5000元至65438元罰款;
(三)爆破、鉆探、采砂、采石、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四)侵占、損壞湖泊堤防、護岸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養殖畜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毒魚、炸魚、電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並處654.38+0萬元5萬元罰款;
(七)放流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給予警告,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在湖中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和生產生活用具等汙染水質的物品,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傾倒、堆放、填埋、拋撒生產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50元至2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十)在湖岸灘上搭棚、擺攤、設點經營或者燒烤、野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壹)燃放煙花爆竹、燒香燒紙、擺放燈籠的,給予警告,可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二)利用泡沫制品、輪胎等簡易漂浮設施載人入湖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或者無證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入湖許可制度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備安全設備或者超載的入湖船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五)未經批準開展科學研究、影視拍攝、大型水上運動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在星雲湖二級保護區內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江川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壹)在入湖河流、溝渠、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丟棄或者掩埋病死畜禽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入湖河道、溝渠傾倒糞便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在入湖河道、溝渠內丟棄農藥、農藥包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隨意傾倒、堆放、掩埋廢棄菜葉等農業廢棄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1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5萬元罰款;
(五)在湖山沿岸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六)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服務經營者和工業企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原有磷化工和其他工礦企業等項目,汙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以侮辱、毆打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湖泊管理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星雲湖保護管理工作中貪汙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補充條款
第三十九條?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9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星雲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