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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保障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設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和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

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行使職權。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社會保障和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上級工會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給予指導和幫助,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行使職權。

職工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法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第二章職工代表第八條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人事聘用關系的職工,可以推選為職工代表。第九條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壹致,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的選舉,必須有原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當選人獲得原選舉單位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始得當選為職工代表。第十條職工代表中,壹線職工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其中,青年勞動者、女性勞動者和少數民族勞動者應當有相應的比例。第十壹條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涉及本單位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

(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和閉會期間提案的落實;

(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

(壹)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聯系職工群眾,了解職工的生產生活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代表職工的合法利益,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

(四)接受原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第十三條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原選舉單位的職工代表,監督和罷免的辦法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第十四條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十五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負責人關於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職工培訓計劃、企業改制重組和關閉破產實施方案、社會保險費繳納、廠務公開實施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企業年金方案、裁員分流方案、職工工資獎金調整方案、企業改制重組時職工安置方案、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辦法、職工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以及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

(四)按照國家規定,民主評議和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依法選舉和罷免參與平等協商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代表,監督其履行職責。第十六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任和解聘企業負責人;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和企業分紅方案;

(四)審議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等關系職工生活和福利的重大問題;

(五)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裁員方案、企業改制和關閉破產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六)聽取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選舉和罷免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監督其履行職責。

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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