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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兒童如何辦理收養證?

所有收養都必須經過民政部門登記,並出具收養登記證明,這樣收養關系才是合法有效的。收養程序是:

(1)應用

要求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登記。其中壹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收養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本人到場。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表。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的真實收養目的,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撫養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2)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應對申請收養的當事人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必須耐心細致,依法辦事,不得操之過急,更不能徇私舞弊。

(3)註冊

經過認真審查,掌握申請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相關信息後,才能決定是否準予登記。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自登記之日起收養關系成立。不予登記的,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進行必要的法制宣傳。

如何認定事實收養關系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不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具有收養本質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作為壹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存在於現實生活中。《收養法》不承認事實收養是合法有效的收養。但在收養法頒布之前,即事實收養發生在1992年4月,只要符合壹定條件,就可以形成收養關系。具體來說,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被收養子女改姓養父母,與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履行對養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本,意識檔案等材料。

(2)長期同居。* * *同居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才能得以實現。養父母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給他人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以成立事實收養。

(3)切實履行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支持、關心、保護和教育,子女對父母的支持和幫助;相互繼承等。

(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表彰。我認為收養是私人意外,涉及家庭內部關系,外人壹般不太了解。但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或收養人壹般對此比較了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

采用者需提交的材料(申請材料):

(1)領養申請;

(2)子女申請表(計生辦領取);

(3)GA主管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並向兒童報案的證明;

(4)當地縣報上刊登尋子啟事;

(五)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醫學上不宜采納的疾病的體檢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不育證明;

(7)戶口本和結婚證復印件;未結婚的,由收養人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未結婚證明;

(8)全家福壹張,單人照壹張(2寸);

(9)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年收入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和下列文件、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以及收養人出具的子女情況說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養父或者養母結婚的證明。

登記機關可以對收養人出具的兒童聲明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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