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評估考核。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開展宣傳教育,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促進文明行為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公眾人物和教育工作者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倡導文明行為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1)不隨地吐痰和便溺;
(二)不亂扔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壹次性餐具等廢棄物;
(三)將生活垃圾分類存放,不得在非指定地點放置或者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不得露天焚燒稭稈、落葉、樹枝、幹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不得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
(五)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讓他人;
(六)不隨意張貼、噴塗、懸掛廣告、散發傳單;
(七)不踐踏草坪,攀援花草樹木;
(八)愛護公共衛生設施;
(九)保持公共廁所整潔、文明;
(10)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發生呼吸道傳染病時自覺戴口罩;
(十壹)自覺配合有關傳染病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十二)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1)舉止文明,保持合理的社交距離;
(2)著裝整潔得體,不得赤膊上陣;
(3)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4)使用電梯先入後出,靠右側樓梯上下;
(5)不要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大聲喧嘩,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的音量;
(六)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影劇院等場所遵守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七)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節慶活動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八)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和車輛上拋擲物品;
(九)不得擅自在公共區域設置樁、鎖或者其他障礙物;
(十)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第十三條公民應當維護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
(二)在出入口或者交通擁堵的慢行道路上,禮貌有序通行,不得變道、插隊、堵塞和超車;
(三)在非機動車道駕駛非機動車的;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倒車、不超速、不搶道的;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有序,為病殘孕乘客讓座,不搶座、不占座,不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六)愛護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範其有序使用和停放;
(七)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濺水妨礙他人;
(八)停放車輛時,不妨礙他人通行;
(九)原地停車,不亂停亂放,不占用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十)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客下車時,應當轉頭觀察車輛側面和後方的交通狀況,避免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壹)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橫穿、傾斜或者移動道路隔離設施、設備;
(十二)不在車行道上行走、兜售和發送物品、索要財物;
(十三)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