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或者受委托負責機場安全和運行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使用機場。
機場使用許可證保持有效,未被吊銷、撤銷或註銷。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全國機場使用許可及相關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負責飛行區指數為4F的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審批。第五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機場使用許可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包括:
(壹)受民航局委托,實施4E(含)以下轄區飛行區指標的機場使用許可證審批;
(二)監督檢查本轄區內機場使用許可證的實施情況;
(三)對轄區內取得使用許可的機場,每五年組織壹次年度適用性檢查和合格評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民航局授權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機場使用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條件完備、審批嚴格、程序規範的原則。第二章機場使用許可第壹節申請第七條機場使用許可應當依照本規定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第八條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運行安全負責人和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三)有符合要求並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運營服務設施、設備和人員;
(四)具有符合要求、能夠保障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航空情報、通信、導航與監控、航空氣象等設施、設備和人員。;
(五)空域使用已經獲得批準;
(六)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符合民航局的規定;
(七)有符合要求的安保設施、設備、人員和民航安保方案;
(八)有符合要求的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和人員;
(9)機場名稱已在民航局備案。第九條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申請書(附件1)。
(二)機場運行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三)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運行安全的負責人和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以及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人員名單。
(四)機場建設批準文件和行業驗收相關文件;機場產權和委托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通信、導航和監控、氣象等設施設備開放使用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六)符合機場使用規則、飛行程序和機場運行最低標準要求的材料。
(七)符合民航安保計劃要求的人員編制、設施設備清單。
(八)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九)機場名稱在民航局的備案文件。
(十)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機場管理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第二節審批第十壹條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機場使用許可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壹)審查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審查手冊的格式和內容以及是否符合規定和標準;
(三)現場檢查和審查機場設施、設備、人員和管理制度與提交的文件、資料的壹致性。
前款所列事項的負責人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或檢查員任命,但只有檢查員有權簽署相應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