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0 6月10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北京大學稅收法制建設研究基地主辦,北京大學財經法學研究中心承辦的“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論壇在北京大學法學院開元樓307室成功舉辦。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永誌,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三江、金,副巡視員張,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學院院長等政府官員,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張首文,、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原主任於光遠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少華,中國稅務報總編輯劉佐,華東政法大學陳教授,武漢大學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朱大器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史教授等學者,京、川、豫、鄂、陜四省稅務系統工作人員,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等 《法制日報》、《法制晚報》、《中國稅務報》等多家媒體對論壇進行了報道。
論壇開幕式由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張主持,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李三江、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分別致辭。李三江主任對論壇提出三點建議:壹是鼓勵人們暢所欲言;第二,理論聯系實際;第三,要有問題意識。劉劍文主席強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關鍵在於:壹是樹立法治思維。所謂稅收立法“成熟頒布”的觀點在壹定程度上是不可取的,可能會延緩稅收立法的改革進程。第二,擺正立法與改革的關系。稅收立法不僅可以確認已有的改革成果,還可以促進和引導稅收改革。它是民主和科學決策的平臺,也是解決中國許多社會矛盾的平臺。
壹、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石地位及其理解
與會專家就準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達成了相當多的共識,以澄清目前存在的壹些誤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原主任於光遠教授認為,《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稅收法定原則”,對推進依法治國、依法理財具有歷史性價值。壹是要盡快健全和完善稅法體系,提高稅法的系統性、科學性、協調性和開放性。二是將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基本管理制度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寫入憲法。第三,《稅收征管法》專設“納稅人權利保護”壹章。第四,充分發揮立法機關在稅收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將許多現有的稅收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第五,將財稅法設定為獨立的立法體系。
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指出:第壹,要註意稅收法定原則中“課稅要素明確”的要求。如果稅收要素不明確,實際上構成了壹把“雙刃劍”,不僅不利於納稅人依法納稅,也不利於稅務機關依法納稅。第二,處理好各級立法文件的“度”。即明確稅收實施條例和稅收實施細則可以規定什麽,確定稅法解釋的具體方法和限度。第三,基於稅收法定原則的背景,反思反避稅問題。稅務機關要適當轉變執法思路,在稅收問題上保持壹定的寬容,嚴格依法征稅。第四,推進稅收執法的公開透明,以倒逼稅務機關提高執法的公正性、能力和水平。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陳教授認為,稅收法定原則最深刻的內涵在於限制政府的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財產權。在具體操作層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必須安排稅收立法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作為壹個以商品稅為主的國家,我國關於商品稅的立法非常缺乏。因此,在“增稅”改革中,應大力推進增值稅立法,通過“價稅分離”增強納稅人的意識,從而實現增值稅的經濟功能和政治功能的同時實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大器教授提出:第壹,稅收法定原則的含義是在NPC人大代表同意和納稅人參與立法的情況下,控制國家的征稅權;並借助稅法的穩定性、規範性和可預見性,保障納稅人的財產權、生存權、發展權、生產經營自主權、人生規劃自由等。第二,加快稅收立法步伐。要改變立法乏力的現狀,就要優化NPC及其常委會的知識和年齡結構,提高立法者的立法能力。第三,僅僅在形式上制定稅法是不夠的,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還要保證稅法在內容上對基本稅收要素作出具體、明確、完整的規定,提高立法質量。第四,建立稅收規範性文件司法審查和稅法違憲審查機制,在“形式法治”的基礎上實現“實質法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史教授認為,壹方面,要充分認識稅收法定原則的崇高地位。它是稅法領域的最高原則,對壹個國家的法治和人權保障具有決定性影響。另壹方面,要正確理解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稅收法定原則的“法”不僅包括對稅收實體要件和基本稅收程序要件的規定,還要求稅務機關嚴格執行和執行稅法。在立法上,要註重稅法的可執行性,改變過去“粗而不細”的做法;在執法上,改變按計劃或任務征稅的觀念,把稅法作為征稅的唯壹依據;在司法上,要發揮稅收救濟功能,改革稅收司法制度。
二、對我國稅收立法現狀的分析與思考
與會專家基於國家治理的整體視角,解讀了稅收法定原則在中國實踐中的演繹。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所長賈少華認為,《決定》對“國家治理”的提及,凸顯了政府運作方式的重大轉變,事關國家的“常治”和“長治久安”。“貫徹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主要包括稅收法定、稅收要素法定、征收管理程序和技術法定三個指導思想。只有滿足上述要求,才能確立政府稅收征收行為的合法性,提高政府的稅收管理能力,發揮稅收作為國家治理方式的作用。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教授將《決定》中明確承認稅收法定原則,視為“開征元年”,是中國稅制改革20年來的階段性成果。在當前改革深水區、矛盾激化的情況下,財稅法治建設凸顯“法”的價值,可以合理劃分私人主體與公主之間的財產邊界,關系到人們的基本權益。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必須樹立稅法的權威,在稅法的表達、執行和適用上多下功夫,把權力關進制度和稅法的籠子裏。
普華永道合夥人梅啟誠結合自身實踐經驗,將中國稅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為五個特點:壹是很多領域應該有法,但沒有法。第二,很多領域都有法律,但是不公平。第三,很多領域都有法律,但中央和地方之間、地方政府之間的認識不壹致,各地執行差異很大。第四,很多領域都有法律,但是沒有依法執行。第五,納稅人在很多領域都有權利,但是不敢行使這些權利,導致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
揚州稅務幹部培訓學院李登喜教授認為,稅收法治實際上是壹種“治* * *”,因此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不能僅僅停留在立法層面。壹方面,應構建科學的稅法解釋體系,改進稅法解釋方法,適當限制行政機關在解釋與納稅人權利密切相關的規則時的解釋權,防止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誤用和濫用。另壹方面,要建立規範的稅法案例,即稅法領域的案例指導制度,通過稅法實踐探索來指導稅法理論研究。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首文教授指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財稅法學界和實務界已經形成的認識,也是壹個永恒的研究課題。從《立法法》第八條到1985稅收授權立法決定和稅制改革試點模式,都與稅收法定原則有著密切的關系。縱觀中國改革開放的歷程,1984《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1993《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對財稅改革並不重視。因此,《決定》中提到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稅收立法”等諸多財稅問題。
第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頂層設計和可行路徑
與會專家從稅收立法、執法、守法、執法、監管、守法等角度,對稅收法定原則的宏觀和微觀路徑提出了壹系列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副主任張永誌認為,從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角度來看,“治理”的典型特征是多元主體的參與和合作,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稅收法治。稅收法定原則意味著,第壹,樹立法定觀念,充分挖掘稅收法定原則所蘊含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精神。二是完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確認和體現稅收法定原則。三是實施立法規劃,完善立法程序,確保稅法的科學性、系統性和適應性。
地方稅務部門的從業人員闡述了他們對稅收法定原則的看法。河南省國稅局副局長常認為,要提高稅收立法的協調性和統壹性,處理好法與法的關系,處理好改革與立法、經濟與法治的關系。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石弘對中國稅收法律實踐進行了反思。在立法層面,NPC在稅收立法授權後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納稅人參與稅收法律制定的程度不夠。在執法層面,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失控;在司法層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均未啟動稅法領域的司法解釋,稅收案件數量較少。四川省地稅局局長李青指出,稅務機關不能把完成稅收征收目標作為唯壹的工作導向,必須依法征收。如果稅收不依法實施,就會使稅收執法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僅會導致不該征收的稅收被征收而損害納稅人的利益,還會導致稅收無法征收而損害國家的利益。陜西省國稅局副局長張認為,我國稅收領域的現狀是法律理想與現實難以對接,導致法律“脫節”。壹方面,要考慮時效性和歷時性的結合,使稅收法律制度與中國本土氛圍更加對接;另壹方面,有必要在立法、執法和司法層面促進相互跟進。
律師事務所專家交流了辦理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實踐經驗,提出了稅法解釋的幾點體會。天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甲本認為,稅法應當對稅收的構成要件做出相對明確、詳細的規定,在法律中增加嚴格的規定,不應當給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和稅法解釋權留下太大的空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也認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不能將擴大解釋的方法適用於行政解釋,以保證稅法的權威性,促進稅法的確定性。國風凱文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榮發指出,行政機關對稅法進行解釋是必要的,但應確立兩個解釋原則,即“不擴張”和“尊重原意”。建議將《稅收征管法》分為納稅服務、涉稅建設、涉稅處罰三個部分,改變“輕服務、重管理”的態度,促進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互信,強化對違反稅法行為的責任和處罰。
四、稅收法定原則與稅收法治前景
稅法學者和實踐者圍繞稅收法定入憲、稅收授權立法、稅法本土化等深層次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並展望了中國稅收法治可循的前進策略。
《中國稅務報》主編劉佐指出,稅收法定原則不是資產階級固有的,而是全世界普遍遵循和公認的基本原則,是現代國家保障人權的必由之路。因此,我國有必要將稅收法定原則上升到憲法的高度。同時,面對復雜的國情,稅收法定原則不可能壹蹴而就。我們應該分清輕重緩急,制定短期、中期和長期計劃。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張認為,將稅收法定原則界定為民主建設的壹件大事,涉及人民主權、政治體制改革、擴大民主、加強法治等內容。稅收立法應當符合實際需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願望。還應結合中國國情、社情、稅情,確立階段性任務,制定具體時間表。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傅宏偉指出,稅收法定原則是壹項國際規則,已經在我國全社會形成了壹種意識。接下來就是如何讓稅收法定原則落到具體工作中。稅收法定原則的中國化道路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稅務機關的共同努力。
湖南稅務幹部學校何教授指出,我國很多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授權依據應該具體化,引入外部授權立法監督機制,形成全社會的監督體系。此外,既然以保護人身權為目的的刑法明確規定了“禁止類推”原則,那麽以保護財產權為目的的稅法也可以考慮在稅法領域確立類似的原則,禁止類推和比照適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丁毅副教授介紹了德國稅收授權立法的理論和實踐,並闡述了其對中國處理稅收授權立法現象的啟示。指出立法權、行政機關的謙抑性和司法機關的補充性應緊密結合。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授權立法,稅收授權立法應該有所為而不能有所不為。必須堅守的壹條底線是,重要的征稅要素要由狹義的法律嚴格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結案摘要
閉幕式上,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金肯定了本次論壇取得的成績,並指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長期的、持續的、不斷完善的,不可能壹蹴而就。需要從意識和觀念、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等維度入手,協調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實現稅收法治的目標。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重申,稅收法定原則的實施要考慮到中國的國情,但這壹原則的價值是毋庸置疑的。回到決定的初衷,“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中的“法”字只能指狹義的法。稅收法定原則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和限制公共權力。實施路徑是在5-10年內將所有稅收行政法規升級為稅法,應該是“良法善治”。只有這樣,中國的法治才能完善,治國的目標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