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減免法律服務費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中國人和中國公民都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但不是每個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他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1.壹般條件:(1)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申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或者生活保障線標準把握。
2.特殊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指定獲得法律援助,無需對其是否符合壹般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盲、聾、啞、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基本程序:
(1)應用。
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分別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屬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
2 .屬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向住所地或事實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公證的,應當提交住所地、事實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
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基本信息;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清單;
(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項。
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暫住證);
2.經濟困難證明,如救濟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困難證明、職工就業證明、失業證等。;
3.享有合法權益的證明材料,如財產權屬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材料等;
4.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和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驗收)審查。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是否應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二)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3)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法律援助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並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3)決定(分配)。法律援助中心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並與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約定免除或減免費用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按照規定程序指定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通過該機構指定法律援助承辦人員,並書面通知受援人。
2.決定提供符合條件的公證法律援助的,應當通知承辦公證處指定公證員辦理。
3 .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⑷(提供)援助。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關鍵環節。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以辯護、代理等通常方式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公證員在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時也要遵循公證程序的規定,只有符合公證條件的人才能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