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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工作,如果不辭職,自己離職有工資嗎?

勞動者在工作中提供勞動,就有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領取工資。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因此遭受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落戶北京員工6萬將獲得補償。

2065438年6月1日,清華大學應屆畢業生周應聘到銀河證券工作,單位承諾為其辦理落戶北京的指標和手續。周只好簽了承諾書,承諾從戶口進京後五年內不主動辭職。例如,他將在違約的情況下賠償公司損失65438+萬元。根據實際履行期,該金額將以每年20%的速度逐年遞減。

此後,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周擔任公司衍生產品部副總經理助理。

入職半年後,周定居西城。但兩年後,2065438+2004年6月,周辭職,並支付了6萬元補償款。不久,周向西城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單位返還賠償金。

西城仲裁委於2015年6月2日裁定支持周的訴求。銀河證券不服,將周起訴至法院。

訴訟

提前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

銀河證券起訴稱,周在單位工作兩年後主動離職,且在承諾單位服務期間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大量經濟損失,違反誠信原則,單位有權獲得賠償。

庭審中,銀河證券提交證據證明,該新員工入職18個月後逐步達到正常員工的產出水平,故截至周離職時,僅正常工作半年。經核算,他工作期間產值為50.86萬元,早退單位直接經濟損失至少為654.38+08.26萬元,遠高於他支付的6萬元賠償金。

如果周在位5年,他的產出將大於公司的投入。銀河證券請求法院改判仲裁委的決定,不予返還周6萬元遣散費。

在法庭上,銀河證券還提交了壹份最高法和《北京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研討會紀要》。根據這壹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本市戶籍,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用人單位基於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應支持。

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判斷

違反誠信造成的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籍,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限及違約金。由於這壹約定違反了法律,用人單位基於雙方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周明知北京戶口指標是重要的稀缺資源,且認識到在服務期屆滿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單方面離職,會給銀河證券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65438+萬元。因此,周在承諾的服務期未滿時提出辭職,應當按照承諾函的規定賠償銀河證券的經濟損失。

訴訟中,銀河證券向法院提供了壹份員工離職損益分析,證明周因服務期不滿而向公司提出辭職,對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且周辭職時已自願向銀河證券支付了因其提前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6萬元,並已履行了承諾書。

因此,周要求原告返還其離職後的6萬元遣散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西城法院壹審判決銀河證券無需向周返還6萬元遣散費。

參考資料:

人民網-支持單位征收安置離職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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