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規定應歸檔的材料,必須按規定定期移交給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3.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或者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有優先利用其檔案的權利,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4、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毀或者丟失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或者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向外國人出售、贈送檔案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不按期歸檔或者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保存的檔案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5、有下列事跡之壹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獎勵:
(壹)在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檔案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檔案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向國家捐贈重要或者珍貴檔案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6.根據國家檔案局關於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歸檔的材料由單位(文書或業務機構)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7.持有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8.《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教育委員會6月1989+10月10發布的《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9.高等學校檔案(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檔案)是指高等學校從事招生、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學生、學校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10,高校檔案工作由(高校校長)領導,分管檔案工作的校領導協助校長(負責)檔案工作。
11.需要特殊條件經常保管或使用並具有壹定獨立性的檔案,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分室)單獨存放。分室是高校檔案機構的(分支)。
12、高校檔案機構(管理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綜合規劃學校檔案工作;
(二)制定學校檔案工作的規章制度,並負責實施;
(三)負責接收(收集)、整理、鑒定、清點和保管學校的各類檔案及相關資料;
(四)編制檢索工具,編纂出版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五)組織實施檔案信息化建設和電子文件歸檔;
(六)開展檔案的開放和利用;
(七)對學校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八)利用檔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檔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開展國內外檔案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13.高等學校應當同步歸檔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14,高等學校實行(單位)和(課題組)備案制。
15.高等學校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於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件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確定檔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已過期和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經有關部門鑒定、登記並報委托人批準後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16.高校檔案機構是學校頒發的唯壹機構。
17.存入高校檔案機構的檔案屬於(存款人)。高校檔案機構需要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應當征得寄存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