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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了單位犯罪誰出庭。

單位是由自然人組成的特定組織,所以在追究單位犯罪的法律責任時,不能脫離自然人,但在形式上非常特殊。單位經營出現壹些問題後,很多時候,可能單位的主要高層領導沒有壹個人願意出庭受審。那麽,在中國,單位犯罪需要誰出庭?第壹,在中國,單位犯罪需要誰出庭?在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理人與被指控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為同壹人的,被告單位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被告單位應當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或者知道案情並有作證義務的除外。二、單位犯罪的界定所謂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犯罪,是個體犯罪的對稱性。這種觀點承認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也揭示了單位犯罪的主體範圍,但實際上是對刑法規定的片面理解,由此推斷單位犯罪就是單位實施的犯罪,這在循環定義上犯了邏輯錯誤。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本單位或者有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危害社會的行為。與前壹種觀點相比,該理論區分了單位意誌和個人意誌,但其所說的單位犯罪僅限於主觀故意,這與刑法規定的單位犯罪存在少數過錯相背離。此外,它強調非法利益是單位犯罪的關鍵要素,這無疑縮小了該概念的內涵。因此,八屆五中全會審議時,因其局限性而被否決。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人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經集體研究或者有關責任人員代表本單位決定,故意實施的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有過失行為,危害社會,在法律上規定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這壹觀點克服了上述觀點的不足,明確包括過失犯罪,與刑法的規定相壹致,並不限於非法利益,準確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征。單位犯罪是合法的。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犯某種罪,即使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也不能以這種罪定罪。三、單位犯罪的特征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犯罪必須在單位主體的意誌下進行;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明確規定。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處罰)為主,單罰制(僅對單位直接責任人處罰)為輔。單位實施故意犯罪的集體意誌很大程度上是由決策主體來體現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誌,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由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不能形成單位的犯罪故意。但不能簡單地認為負責人做出的決定就可以視為單位犯罪的意誌,需要具體分析。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3]1999年6月25日個人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或者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主要活動是實施犯罪的,不作為單位犯罪處罰。可見,對於單位犯罪由誰出庭的問題,刑訴法其實是有明確規定的。壹般單位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會出庭,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單位也可以委托普通職工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同時,如果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屬於直接被告人,則需要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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