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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規範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有市場名稱、固定場所和配套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公開交易商品的市場。

本條例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投資設立農貿市場或者從事市場經營和服務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進入農貿市場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指導農貿市場網點布局。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進行審核和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農貿市場愛國衛生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環境衛生、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消防救援、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支持和促進農貿市場建設和發展。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方便交易的原則,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服務半徑和消費需求等因素,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經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應當將農貿市場規劃為公共* * *服務設施,保證農貿市場用地需求。第八條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由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務、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消防救援、市政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頒布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本市、縣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管理規範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貿市場竣工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開辦者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條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應當規定下列事項:

(壹)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包括食品檢測、應急通道、道路、停車場、公廁、垃圾收集、汙水處理、水電、監控等設備設施的要求;

(二)農貿市場不同功能區的設施標準;

(三)農貿市場的具體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農貿市場實行星級管理制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星級農貿市場創建標準和考評獎勵制度,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星級農貿市場應具備設施現代化、管理信息化、服務智能化的條件。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督促市場開辦者對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本市、縣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要求的農貿市場進行升級改造。第三章經營規範第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管理規範要求的場所和設施;

(二)有相應的資金;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開辦農貿市場和進入市場,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農貿市場因遷移、合並、分立、擴建、轉讓或者變更負責人等原因變更營業執照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確需終止農貿市場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經營者,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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