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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在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中有必要進行“利益平衡”

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壟斷和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構成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這種矛盾始終存在,知識產權制度從設計(立法)到實施都體現了這種矛盾的互增互減。為了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確立平衡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否則,要麽知識產權的權利過大,損害了公眾接近和使用知識產品的權利和利益,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通過對知識產品提供充分的保護來刺激有益於社會的創造性知識產品的生產,同時促進這種知識產品的廣泛傳播,從而為社會文明和進步提供法律保障——無法實現。或者損害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使知識產品生產的動力不足,無法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

因為知識產權涉及多個主體的利益,比如權利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最為重要,保護期的長短會影響到上述利益。又如專利中權利人與在先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為了保護在申請日已經發明壹項技術但沒有申請專利的在先使用者,法律賦予在先使用者先用權,可以對專利權進行抗辯。當然還有很多例子,比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個人為了欣賞或研究而復制少量作品,則不構成侵權,等等。可以去知識產權法裏面找。

壹、知識產權平衡原則的含義

所謂平衡,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是指各方同時達到最大目標並趨於永久存在的互動形式。在知識產權理論中,平衡涉及在信息的生產性和排他性與信息的封閉性之間達成平衡。知識產權可以看作是某種信息,從信息產權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可以看作是某種信息產權和信息產權。在特定時期,信息的容量總是有限的。在這個有限的信息量中,專有信息和公共信息是相互關聯的。過多的專有成分必然會對信息的獲取造成障礙,從而影響公眾對信息的獲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動,最終會阻礙知識產權制度目的的實現;如果公共成分過多,就會形成對知識產權的弱保護,可能導致信息生產的動力嚴重不足,造成信息的稀缺性,最終不利於社會效用最大化。在這樣壹個簡單的分析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知識產權制度應該在信息生產、信息獨占性和信息接近性之間達到壹個適當的平衡。

平衡論,尤其是強調利益平衡的平衡論,是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內容

1,創作者從事智力創作的激勵和智力創作傳播的激勵之間的平衡。

人類通過智力努力,創造了作品、技術和產品,形成了知識產權和信息資源,通過進入市場,為公眾所利用,促進了社會的繁榮和進步。這些知識產權在市場上的流通顯示了其經濟價值,在所有權確認的範圍內稱為知識產權。從經濟和市場的角度來看,這些知識產權的實現取決於知識產品的創造成本、潛在使用的需要、市場結構以及允許其所有者控制其使用的合法權利。後壹點尤為重要,它不僅涉及到知識產品所有者即知識產權人權利的實現,還涉及到對知識產品生產的激勵和知識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的有效性。用信息產權的語言來說,就是信息擴散的有效性和程度,也就是智力創造的傳播。因此,在完全平衡的意義上,僅僅鼓勵信息創造和智力創造是不夠的。信息的傳播和智力創造的使用同樣重要。壹個知識產權制度設計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勵智力創造,但如果沒有相應的交流激勵機制,這個知識產權制度的整體社會效用很難稱得上是最好的。作為壹種私有產權,成本和收益的存在說明知識產權可以作為壹種激勵,在概念上創造事物。但在這種權利的背後,是對知識產品擴散和接近的需要。社會在建立知識產權規則時,必須建立這樣壹種平衡:知識產權所有者控制其智力產品的需要和使用者使用的需要,如個人對智力產品的必要使用、後續發明和智力創造的需要。

換句話說,知識產權制度應該在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傳播之間建立適當的平衡。在這壹點上,制度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為刺激創造、鼓勵傳播提供了重要保障:(1)允許市場化的刺激促進創造;(2)最小化創造性活動的成本;(3)為實現經濟和社會目標,應及時規定發明創造公開合理的合理使用制度;(4)通過與其他規則或經濟制度的互聯互通,如反壟斷政策、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貿易和政策等。

盡管不同制度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經濟和社會目標不同,但它們都試圖為新技術、信息產品和藝術創作的發展提供足夠的激勵,並確保知識產品在經濟中的有效分配保持平衡。從政策工具和市場運行機制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制度是解決市場發展和信息流動失靈的絕佳手段,因為智力創造的刺激是以市場為中心的。事實上,在當代知識產權制度中,它不僅保護作者和發明者的努力,而且盡可能廣泛地傳播信息。

2.創作者從事智力創作的動機與用戶對智力創作的需求和使用之間的平衡。

從“利益”的角度來看,在知識產品中,知識創造者、對知識創造享有權利的其他知識產權人和公眾都有合法的利益。創作者正當利益的基礎是其智力創作的事實,而公眾正當利益的基礎在於智力產品的社會性和繼承性以及人類發展對知識的正當需求。只要有壹個不斷增長的思想公有制,可以被每個人小限制地使用,那麽每個人至少和第壹個在荒野中占有資源的人壹樣有機會占有思想。在那些通過私有化脫離了公有制的思想和那些社會主要依賴的思想之間有壹個平衡。從知識產權作為壹種信息和非競爭性商品的角度來看,為了允許最大限度地獲取信息,在實現知識產權法的最佳社會效用目標中存在壹個信息分配問題。這也提出了在激勵信息的創造和信息的接近之間建立理想平衡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本質是鼓勵智造與大眾對智造的使用和需求之間的平衡。

3.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識產權中的私人利益不言而喻。知識產權中的私人利益表現為,通過被賦予專有權,知識產權所有者可以通過壟斷知識創造獲得精神和經濟利益。現代各國的知識產權法都盡可能對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作出了全面的規定。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目的也是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權。而且,近年來,這種專有權有不斷擴大的趨勢。以我國新修訂的幾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為例,壹個重要特點就是加強了權利保護。這種強化有利於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然而,在自利市場中,知識產權私人利益的可能擴張引起了壹些學者的擔憂。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只是知識產權平衡機制的壹端——知識產權中還有公共利益。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的過度擴張可能損害公共利益,使知識產權制度的公共目標無法實現。從利益平衡理論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制度也試圖在知識產權法的激勵功能與分配之間、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建立壹種微妙的平衡。

再者,知識產權法雖然總體上屬於“私法”性質,但都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標,只是在不同的知識產權法中有所不同。比如在著作權法中,表現為促進知識學習,促進文化科技進步,方便信息獲取和信息流動。在專利法中,信息交流和獲取技術和信息最終推動科技進步。沒有公共利益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就無法實現。因此,在知識產權中,主要的公共利益也應受到鼓勵。以保護公共利益為基礎的對創作者和傳播者的保護將是實現知識產權中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機制。

第三,知識產權利益平衡原則的作用和意義

因為知識產權是獨占權和壟斷權。這種壟斷權的授予,無論從智力創造的勞動理論,還是智力產品的人格屬性,還是動機水平,都是完全正當的。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智力產品(或智力產品)具有無形性和繼承性的特點,使得其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換句話說,公眾對它也有正當的需求。知識產權法的主要目標之壹是最大限度地發揮創造性表達。法律在創作者對其勞動成果的權利和未來創作者自由表達的權利之間尋求壹種適當的平衡,並試圖實現這樣壹個目標。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會降低創造的動力;但對創作壟斷權的過度保護,會超出創作表達的初衷。這樣,立法者在進行知識產權立法時,必須考慮兩個問題:壹是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刺激創作者,使公眾受益;第二,授予壟斷權會對公眾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這種壟斷權的授予,在適當的條件下,給了公眾壹種收益,這種收益超過了暫時壟斷帶來的弊端。例如,版權法提供了兩種機制,通過這兩種機制,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可以得到保護,而不會損害公眾對信息的獲取。這些設計的第壹個方面是,有版權的表達和沒有版權的思想和事實之間有明顯的區別。壹方面,作品中的思想是沒有版權的,提倡保護思想會減緩社會效用,因為它阻礙了信息的傳播。另壹方面,思想的表達受到版權的保護,通過這種保護,版權法為作者的權利提供了基本的保護。第二個方面是確保公眾使用信息的需要和作者對原創作品的壟斷之間的適當平衡的手段。

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壟斷和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構成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這種矛盾始終存在,知識產權制度從設計(立法)到實施都體現了這種矛盾的相互消長。為了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確立平衡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否則,要麽是知識產權過大,損害了公眾接近和使用知識產品的權益,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通過對知識產品提供充分的保護來刺激有益於社會的創造性知識產品的生產,同時促進這種知識產品的廣泛傳播,從而為社會文明和進步提供法律保障——無法實現;或者損害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使知識產品生產的動力不足,無法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

從國外幾百年知識產權立法的軌跡來看,壹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隨著新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擴大,另壹方面,公眾信息自由的範圍也在逐漸擴大。圍繞立法設計和實施,作為背後的壹個根本指導原則,其實就是利益平衡原則。當然,我們不否認這壹原則也存在於壹般法律中,甚至被視為法律解釋的重要方法論。但是,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利益平衡的特征可能比其他部門法要強烈得多。這主要是由於以下原因:(1)壹項權利被法律明確授予獨占權,這在其他法律中很少見;而且,在知識產權法中,必須解決這種專有權的範圍和界限——法律上體現為知識產權的限制、時間性和地域性,以及公眾可以自由獲取或有限獲取的領域和程度;(2)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決定了其立法設計必須圍繞專有權的分配和公有領域的設置,以及專有權和公有權的合理公平分配;(3)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在不斷擴大,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求也在不斷擴大。兩者始終是矛盾統壹的,需要不斷修改立法加以完善;(4)在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中,運用利益平衡原則指導司法實踐。

利益平衡論著眼於知識產權的排他性與社會對知識產品的正當需求之間的矛盾,探討知識產權制度中利益平衡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試圖通過分析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各種權益的分配,提出壹個基於利益平衡原則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理論框架和體系。應該說,這種理念和理論建構在知識產權法的理論意義上是值得充分重視的。本文首先從信息生產、控制、信息自由和獲取信息之間的關系闡述了這種平衡理論的思想,然後提煉出這種思想的壹些實質性原則。我們可以看到,利益平衡確實可以作為壹種認識知識產權制度的方法論。

知識產權制度是典型的利益平衡機制。利益平衡機制的構建兼顧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獨占權和公眾自由獲取信息的利益,最終使知識產權制度通過限制獲取信息的途徑來擴大信息總量,為更大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從權利自由的角度來看,在知識產權領域,權利在社會中的界定和分配分為“專屬區”和“自由區”。所謂專屬區,是指知識產品創造者的專屬區域。在專屬區,其他人壹般要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並向他付費。在其他情況下(如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雖然不需要許可,但他要向權利人付費。所謂免費區,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向權利人支付費用而使用知識產品。版權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則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專屬區的建立可以為智力創造者從事智力產品的生產提供足夠的激勵,這在經濟學上是有益的。自由區的建立也有利於信息的傳播和利用,而不損害知識創造者的利益。這種獨占區和自由區的分配實際上反映了知識產權所有者和知識產品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四。結論

知識產權法是激勵知識創造、促進技術、經濟和文化進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會的發展需要豐富多樣的知識產品。賦予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對知識產品的專有權,是刺激知識產品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然而,知識產權法這壹產權制度的運行是有代價的,這表明專有權的授予限制了知識和信息的自由流動。因此,需要平衡知識專有權和知識享有權之間的利益,以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最大化。在數百年的知識產權立法設計和司法實踐中,人們逐漸發現利益平衡原則作為壹項根本指導原則發揮著實質性的作用。從國外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則是通過司法實踐發展起來的,並已明確用於指導司法實踐和立法修改完善。國內外學者越來越意識到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則和機制。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利益與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歷史上知識產權的總趨勢是不斷擴張,而這種擴張的背後也是利益和平衡機制在起作用。在當代知識產權立法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利益與平衡仍然是知識產權法關註的焦點。基於此,我們不得不承認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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