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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簡易居民樓、危房可拆除重建,可適當增加居住面積。

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7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於危舊建築改造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明確北京各區政府可對無加固價值的簡易居民樓和危房進行拆除重建,並盡量補充廚房、衛生間等生活設施並適當增加。

《意見》主要針對建築結構差、年久失修、基礎設施損壞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無加固價值或加固方法嚴重影響居住安全和生活質量的危房等簡易住宅。

《意見》的改造工作將堅持先行先試的原則,試點項目由各區政府選擇實施,市級相關部門給予政策支持。

同時,在實施主體的確定、居民重建意願的調查、重建設計方案和實施方案的制定、重建協議的內容等方面,應當充分征求居民意見。其中,改造意向、改造設計、實施方案咨詢需經不少於總戶數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造協議內容需經不少於90%的居民同意,項目方可推廣。

危房改造時,居民可自願選擇搬回原址或遷出。居民自願選擇回遷原址的,回遷房產權按保障性住房產權管理。居民自願選擇遷出的,可以參照直管公房申請退租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買* * *產權房,也可以租公租房。

長期居住在項目範圍內自建房、具有北京市戶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京無正式住房的居民,可優先租住公租房或購買* * *產權房,解決家庭住房困難。

對於重建的資源來源,《意見》表示,將采取“費用* * *負擔”模式,多渠道籌集資金。重建資金由政府、產權單位、居民、社會機構等主體籌集,可通過政府專項資金補助、產權單位投資、居民投資、出售公有住房、出租出售經營性配套設施等多種方式解決。

具體而言,政府補貼主要針對納入舊住宅區綜合改造範圍的改造項目,按照舊住宅區綜合改造財政支持政策和基礎設施改造補貼政策執行。

《意見》還明確了居民投資的範圍。租住公房且有意願取得改造後產權的居民,應承擔部分房屋改造費用。其中,原面積不足部分,負擔的費用不高於除政府和產權單位補貼外的綜合重建費用;改造後新增面積按不低於綜合改造成本,或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70%左右承擔。

因經濟困難買不起的居民,可以繼續租住改建後的房屋。原住房面積,繼續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對改造後新增面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對原住房為已購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除政府和產權單位補貼外,應承擔原住房面積綜合改造費用不足部分。改造後新增住房面積成本不低於綜合改造成本,也是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70%左右。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危舊房改造試點工作的意見》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深化舊住宅區綜合改造,推進危舊房有序重建,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試點意見:

壹.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經市、區房管部門鑒定的建築結構差、年久失修、基礎設施損壞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簡易住宅,經房屋安全專業檢測單位鑒定的無加固價值或加固方法嚴重影響居住安全和生活質量的危險舊建築。進行翻新、改建或者適當擴建(以下簡稱改建),消除居住風險和安全隱患,改善公共服務。

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文化街區、重點區域等不能在原址重建的危舊建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單位(含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危房改造政策另行制定。

二、工作原理

危房改造以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遵循區域總量平衡、不增加戶數的基本原則,以消除居住危險和安全隱患、促進城市有機更新、適當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試點先行,區政府選擇試點項目並組織實施,市級相關部門給予政策支持。

三、試點內容

(壹)組織實施

1.確定主題。合理確定重建項目實施主體,確定程序應當公開透明,並充分征求居民意見。其中:對於單個產權單位的改造項目,可以由產權單位作為實施主體,也可以委托有群眾工作經驗、信用等級高、組織實施能力強的企業作為實施主體。

對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的改造項目,區政府應當組織多方產權單位就實施主體、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相關事項簽訂協議,並根據協議確定實施主體。

對產權單位不清的改造項目,由區政府按規定確定實施主體。

2.求指教。區政府組織實施者進行意向摸底調查,編制規劃設計方案和重建實施方案,並征求責任規劃者和房屋居民的意見。實施方案包括範圍、內容、融資方式、安置方式、居民參與決策程序、項目周期、物業管理和收費等。

3.批準程序。重建項目的所有審批手續由相應的區級行政部門辦理。區政府可參照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要求,進壹步優化重建項目審批程序,簡化審批前置條件,縮短審批時間。

(2)規劃土地政策

1.土地供應方式。改建項目參照保障性安居工程辦理建設手續,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全額收回,以重新劃撥方式供應給項目實施主體,並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建設規模。根據《街區控制條例》土地資源集約利用規定,可適當利用地下空間、騰空空間和閑置空間補充區域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配套設施,其中經營性配套設施用地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應,新增配套設施由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不得改變使用用途。

原則上與現狀相比,戶數不增加。為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建設規模。安置後,因搬遷或貨幣補償剩余的完整房源由區政府回購,可作為公租房或定向安置房使用。

3.建築設計。重建項目不得減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積。簡易建築等非成套住宅可根據成套住宅設計,適當增加居民廚房、衛生間面積,重點解決提高建築使用功能問題。

4.圖紙審批標準。地基與主體結構安全、消防、建築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原則上按照現行住宅設計標準進行審查,其他涉及建築功能和相關配套設施的強制性標準不予審查。實施者應與居民確認相關內容,並做好與審圖機構的聯系。

(3)資本政策

1.成本* * *。重建資金由政府、產權單位、居民、社會機構等主體籌集,可通過政府專項資金補助、產權單位投資、居民投資、出售公有住房、出租出售經營性配套設施等多種方式解決。

2.政府補貼。改造項目納入舊住宅區綜合改造範圍,財政扶持政策按照《關於市區舊住宅區綜合改造財政補助政策的函》(京財經[2065 438+09]204號)執行。城六區和通州區財政不高於65438+市級補貼單價的0.2倍,郊區財政不高於市級補貼單價。

各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周轉房對接居民,並在居民周轉期間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制定。

3.管網改造補貼。改造工程涉及的基礎設施改造是根據《加快老舊小區自備井更換和供水管網改造工作方案》(京政辦[2017]31號)和《北京市老舊小區配網改造工作方案》(2018-2022)(京發改[20122)

4.居民繳費。居民應分攤裝修工程的部分裝修費用,包括:

(1)已租住公房並願意取得重建房屋產權的居民,應承擔部分房屋重建費用。其中,原面積不足部分,負擔的費用不高於除政府和產權單位補貼外的綜合重建費用;改造後新增面積按不低於綜合改造成本,或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70%左右承擔。具體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因經濟困難買不起的居民,可以繼續租住改建後的房屋。原住房面積,繼續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對改建後新增面積,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具體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2)原住房為已購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除政府和產權單位補貼外,原住房面積綜合改造費用不足部分應自行承擔。改造後新增住房面積成本應不低於綜合改造成本,或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70%左右。具體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5.產權單位出資。房屋產權單位要切實履行產權人的責任,售房收取的資金要用於重建項目。

(D)財產登記和財產管理

1.項目重建完成後,實施者可以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單套房屋,包括新建建築面積,統壹登記為“按保障性住房產權管理”。其中,原住房已改建為商品房、已購公房的,在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時進行註釋。商品房上市轉讓時,不需要繳納地價款,應當繳納新增面積。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由政府投資,產權歸區政府所有。首次登記後,實施主體應當無償移交給區政府指定部門。

2.物業管理。裝修項目應在裝修方案中明確建立規範的物業管理。裝修工程竣工後,業主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單體建築可以以幢為單位建立物業管理服務。

(五)與申請退租和住房保障政策相銜接。

1.申請退租。納入當地重建項目,居民可選擇搬回原址或遷出。其中,拆遷戶是指我市直管公房的申請型退租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租住公租房,也可以購買* * *產權房。

居住在正規平房的居民參與改造工程的,住戶參與工程的,可參照上述政策執行。

2.住房保障。長期在項目範圍內自建房居住,具有本市戶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正式住房的居民,可優先租住公租房或購買* * *產權房,解決家庭住房困難。

第四,工作流程

(壹)區政府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確定試點項目,明確實施主體,制定本轄區危舊建築改造計劃,報市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聯席委員會辦公室,經聯席委員會審定後納入年度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計劃,並進行動態調整。

(二)項目所在區政府、街道(鄉鎮)組織摸底調查,征詢居民意向,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詢問區域規劃,委托專業設計單位設計重建項目方案。

(三)按照居民參與程序對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指導實施者對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實施者根據各方認可的設計方案編制改造實施方案,並報舊社區綜合整治協會辦公室。

(四)公示規劃設計方案、改建實施方案,征求居民意見後,修改後的方案應當根據居民意見再次公布。

協商改造意向和方案,須經不少於總戶數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可進行下壹步工作。

(五)實施主體與居民簽訂重建協議,重建項目範圍內不少於90%的居民同意簽訂重建協議,協議方可生效,協議生效後,居民將開始搬遷。如果達不到合同比例,改造項目自動終止。

(6)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建部門優化簡化審批程序,按本區重建項目建設程序辦理項目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開工、竣工備案、不動產登記等必要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1)夯實數據基礎。各區政府要對本區無加固價值的簡易建築和危舊建築現狀進行摸底調查,分析房屋現狀,結合現有的法規條件和風貌保護要求,選擇試點建築或區域。

(2)明確具體責任。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業務分工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研究試點中遇到的問題。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完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分工。鼓勵基層大膽創新,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3)加強公眾參與。規劃設計和重建實施方案要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充分利用公共平臺,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居民參與度,依法通過* * *治理和自治機制解決重建中的問題。

(4)嚴格資金管理。重建項目資金實行區級統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五)強化法治保障。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依法保障項目有序實施,確保絕大多數居民意願能夠實現,確保安全。

(6)創新工作方法。區政府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優先從危房最大、群眾最迫切的樓房開始試點工作,不搞盆景項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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