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虛假訴訟中“套路貸”的檢察監督主要有以下難點。
第壹,很難找到案件線索。“套路貸”往往與黑惡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具有隱蔽性強、難以識別的特點,受害人往往不主動報案或反映案件線索,導致此類案件線索查處難度大。
二是民事調查核實力量不足。虛假訴訟中的“套路貸”不同於普通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原告壹般不會主動承認自己“套路貸”的行為,被告也往往隱瞞自己是“套路貸”的事實。因此,對此類案件的監督不僅需要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有所突破,還需要處理案件中復雜的涉黑涉惡問題。檢察機關的民事調查核實權是壹種非強制性權力。在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機制的情況下,目前的剛性不足以滿足虛假訴訟對“套路貸”監管的現實需要。
三是虛假訴訟中刑民“套路貸”問題難以厘清。“套路貸”的“套路”千變萬化,範圍難以準確界定,刑事立案和打擊的標準法律適用不明確,對借貸本息的合理支付存在不同理解,需要正確處理刑事與民事的交叉法律問題。此外,在“先刑後民”的原則下,壹旦“套路貸”的行為人沒有被認定為犯罪,能否推翻原判是民事檢察人員需要思考的問題。
第四,基層檢察院復合型人才的缺乏制約了虛假訴訟對“套路貸”的監管發展。“套路貸”虛假訴訟檢察監督工作是近年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民事檢察人員面臨的壹種新型辦案方式,要求民事檢察人員不僅要具備民事審查能力,還要具備壹定的刑事審查能力。目前部分民事檢察人員的專業水平與其職能要求難以匹配,導致此類案件辦理困難。
為了提高虛假訴訟中“套路貸”的打擊力度和效率,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壹是強化線索發現意識。“套路貸”具有專業性、預謀性、隱蔽性等特點。民事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要加強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對於可能涉及“套路貸”的案件,要與公安、法院、銀行等部門溝通,獲取案件線索和其他單位的技術支持,提高認定成功的幾率。
二是完善民事調查核實權的手段,增強權力保障措施的剛性。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行使民事調查核實權查處虛假訴訟案件,應當充分有效地行使各項權利。檢察機關要依托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積極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形成協作機制。對於阻礙司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檢察機關可以行使問責權和建議權,根據情節建議其主管部門處理或者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正確處理虛假訴訟“套路貸”監管中的刑民交叉問題。套路貸是典型的刑民交叉型案件。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要充分加強刑民合作。同時,民事檢察人員可以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充分利用抗訴、再審檢察建議,采取多元化的監督手段,實現有效懲治虛假訴訟套路貸“三效”的有機統壹。值得註意的是,“套路貸”到虛假訴訟並不壹定構成虛假訴訟罪。需要從整體上對行為進行評價和定性,也有可能認定為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因此,不能因為“套路貸”虛假訴訟不構成虛假訴訟罪,就對民事案件進行監督。司法實踐中,“套路貸”的刑事打擊標準與虛假訴訟的民事監督標準不壹致。民事檢察部門只有在認為調查收集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不需要“套路貸”犯罪。
四是提高檢察官在民事訴訟中的實踐能力。民事訴訟案件類型越來越復雜多樣,民事檢察監督的“升級”對檢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通過邀請相關專家、辦案專家授課、送民事檢察官到法院培訓、直接參與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等方式,為民事檢察官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