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新聞自由;明治憲法;和平憲法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D931.31文獻識別碼:A文號:1672-8580(2007)04-0001-05。
新聞自由是構成民主法治社會的重要機制之壹,也是現代民主社會公民的壹項重要政治權利。然而,盡管新聞自由對於保護公民權利和民主社會非常重要,因為它也意味著“限制和約束國家任意使用權力壓制人民意見的表達”[1],但它自誕生以來就受到了廣泛的抵制。就日本國而言,由於歷史上長期的封建專制,普通臣民無法享有與特權階級同樣的信息和智力,更不用說擁有新聞自由的政治權利。2009年中期,日本受到西方先進文明的挑戰,新聞自由隨著西方炮艦進入日本,對自由民權運動的發展和日本的憲政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在明治憲法的大部分時間裏,新聞自由作為民主力量發展的重要武器,成為立憲運動的“助推器”。
1945,隨著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新聞自由隨著占領軍進行的民主改革重獲生機。在民眾和在野黨的推動下,它逐漸發展成為與立法、行政和司法並列的“第四權力”,對日本近代憲法意識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今天,重大政治決策或政治決策已經不能完全脫離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關註。在野黨也需要利用它來遏制自民黨的壹黨獨大。沒有新聞自由,憲政文化的元素就不能充分發揮遏制傳統專制的力量,更不用說就無法在日本國的土壤中生存和發展。
壹、立憲運動的“助推器”——新聞自由的繁榮雖然日本的出版業早在江戶時代就開始出現,但政府卻頻繁發布出版物禁令。日本最早的禁令可以追溯到1673 [2]。到幕府末期,幕府仍然壟斷了大量與其特殊利益相關的信息,只采用“禦觸書”的法律形式。宣傳連普通人都能看懂的新聞[3]2.1853,美國準將將軍佩裏指揮的蒸汽動力“黑船”艦隊駛入東京灣,標誌著日本遭遇了新的國家危機。在危機的嚴重沖擊下,幕府無法再依靠傳統權威來維持現有的統治,同時也無法再壟斷外國的情報和信息。它應該強烈要求了解海外信息的需求。幕府在1862 1出版了官方塔維亞新聞的翻譯報紙,成為日本報紙的開端[3]15。但是幕府還是從各個方面控制了報紙。在發展初期,雖然報紙由民間人士主持,但其發行等事業都由幕府控制,報紙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充當著方向的角色。
1868年間,日本歷史上發生了劃時代的重要政治改革——明治維新。這壹重要的政治改革為新聞自由在日本紮根奠定了基礎。雖然新政府采取了嚴厲的禁報禁刊政策,但仍然無法阻止1.1872左右新聞自由的繁榮。日本第壹次形成“言論自由的黃金時代”[4]139。百家爭鳴,發表了對當前形勢的描述。它們為自由和民權運動時期的報紙轉型奠定了基礎。2007-06-08年,民權活動家班源退休,江藤新平起草了手稿。
作者簡介:魏曉陽(1971-),女,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和媒體法。
四川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2卷第4期
2007年8月《四川大學科學雜誌& 》;工程(社會科學版)2007年8月
通信法論壇
《建立民選議院的建議》發表在左院禦用報紙《日新真誌》[5]上,標誌著自由民權運動的開始。隨著運動的進壹步發展,許多反對政府的民權報紙誕生了。與此同時,許多現存的報紙開始轉而反對政府,報紙從此成為自由民權運動和政黨宣傳政治主張、擴大政治影響的重要武器之壹。報紙的性質也完全轉變為表達政治或社會立場的言論機構[3]58。報紙也被政黨視為對抗政府不可或缺的工具。例如,自由黨在1882出版其機關報《自由新聞》時,曾發表過如下“發行要領”:“如果壹個政黨沒有報紙,就如同軍隊沒有武器壹樣。它能做什麽來征服敵對的政黨?將權力擴大到社會”[5]7北海道事件,這壹曾經對政府憲政產生過積極推動作用的政府腐敗事件,最早是由民權報紙《東京橫濱每日新聞》和《郵報新聞》曝光的[6]。在新興的自由和民權運動的推動下,曾經對憲政持否定態度的政府最終與其達成妥協,逐步過渡到憲政。4月1875日,皇帝還頒布了《關於逐步建立憲政的上諭》,宣布建立元老院,逐步建立國家的憲政。從此,立憲主義成為日本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如果說自由民權運動在日本的憲政進程中起到了“助推器”的作用,那麽作為自由民權運動的“旗手”,它有力地協助了政黨進行獨立的宣傳和組織。
黨報的發展並非壹帆風順,而是受到政府的打壓。1875年,政府制定了《報規》,擴大了禁刊範圍,極大地限制了新聞自由:規定“政事、法事記錄不得任意批評”(第11條),“政府官員、衙門官員或。還禁止未經許可發表文章”(第15條),成為“日本新聞史上最殘酷的壓制法”。[7]59政府還頒布了誹謗法,設立了“不尊重王室”和“侮辱官員”的新罪名,許多報紙壹再被禁止出版。然而,政府的壓制最終未能阻止輿論的走向。相反,因為鎮壓而被投入監獄的人被視為英雄[3]。68.反對政府的報紙仍占多數。壹些高級政府官員,如伊藤博文和井上馨,采取了“綏靖”政策,這反過來又吸引了新聞界的人。於是,許多新聞界的知名人士進入參議院或外務省等政界,報紙成為選官的“龍門”[3]16.66666666666日本的報業從官報時期[7]57進入政黨辦報時期。言論自由作為壹切國家政治運動的綱領性要求,最早是在同年由立誌社提出的[2] [4] 128。這從另壹個側面反映了日本建國初期爭取新聞自由的鬥爭卓有成效,報業獲得了相當的政治地位[8]。壹些中立的、以娛樂為中心的報紙得以生存並進壹步發展。比如福澤諭吉創辦的《時事新聞》和以“公平無私”為宗旨的《朝日新聞》,都巧妙地避開了政府的壓制,活了下來。
在明治憲法制定之前,新聞自由繼續受到民間修憲勢力的熱情支持。朱倩* *國會憲法草案第35條規定,為了保證公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可以事先對他們進行檢查,以印刷品形式發表他們的思想和理論,但他們要對國家憲法和法律負責[9]234。
《交流社》第70條規定,日本國民在不危害國家安全或誹謗他人的情況下,有表達意見和發表的自由[9]。260.Ueki Emori草案規定日本人有思想自由(第49條);日本人有言論自由權(第51條);日本人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第52條);日本人民有權將自己的話記錄下來,印出來給公眾看(第53條);如果政府違反憲法任意剝奪人民的自由權利,損害建國宗旨,日本國民有權顛覆它,建立新政權(第72條)[9]282-284。
另壹方面,此時的新聞自由雖未得到司法的有效保護,但其發展卻迫使統治階級重視。早在1880年,元老院第三稿就以壹定的形式予以承認,其中第三章第12條規定,公民可以印刷文字的形式發表自己的遺囑,但不能違反法律;國民有集會和團結的權利,但法律[9] 155.5438+0888規定了對他們的限制。伊藤等人起草的《夏道草案》頒布時,也規定了“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言論、著作印刷、集會、結社等自由”為其權利[9]。49360.98868888991
當樞密院審議該草案時,它贏得了統治階級的大多數支持。第壹次審議時,傳統保守勢力的代表森友理首先對“臣民的權利義務”壹章提出了尖銳的反駁。他認為:“‘臣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改為‘義務’...臣民對皇帝只有義務和責任,沒有權利。”[9]森友理提出了這個建議. 101。是因為他堅信“把人當家仆”的傳統思想不可動搖。伊藤博文以立憲思想反駁:“創制憲法的精神內容首先是限制君權,其次是保護臣民的權利。所以,如果憲法不記臣民的權利,只規定責任,就沒有必要制定憲法。無論什麽樣的國家,如果不保護臣民的權利,不限制君主的權力,只規定臣民有無限的責任。君主擁有無限的權力,所以這樣的國家被稱為君主專制國家。服兵役納稅是臣民的義務,但很難說享有財產和言論集會自由是臣民的義務,所以權利和義務要區分。”[9]602伊藤的反駁充分體現了他先進的憲法意識,同時他的主張獲得了多數人的支持。兩人的辯論最終通過投票否定了森喜朗的意見。包2《四川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8月,包括出版自由、印刷作品自由等終於進入明治憲法。二、明治憲法——新聞自由的有限保障可以作為權利進入明治憲法。這不是偶然的,它與日本當時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形勢密切相關。首先,“黑船”事件的影響讓日本民眾開始向世界求知。言論自由的理論也是由開明的官員或熱衷於吸收歐美先進國家文化的留學生引入的。由卷壹郎法翻譯的《太西律》是日本第壹部介紹言論自由的文章,相關文章的翻譯和介紹為新聞自由的發展提供了文化啟示[4]128。其次,日本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為新聞自由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最重要的是,明治維新所打破的封建舊秩序的瓦解和全新的政治改革,不同程度地釋放了民主力量的發展。之後自由民權運動的興盛,使得報紙和新聞自由終於從“望遠鏡”發展成為人們爭取權利的武器。言論自由最初引入日本時,並沒有被視為確保經濟和政治利益的手段,人民爭取自己的權利。相反,它被視為壹種手段,以確保整個社會-政府和人民-的和諧和“積極”的獨立發展,以“緩解人類的感情,打開妳的眼睛,看到別人的長處”,“幫助人們溝通”,“發展壹個國家的文明,聚集所有人的智慧”[4]49660.46648646646
新聞自由不僅成功地進入了明治憲法的文本,而且在憲法的實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新聞媒體披露信息的特殊功能在政治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公正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明治憲法頒布的2月1889,11日,東京10家主要報紙作為總代表出席了儀式。報紙以各種方式報道了整個儀式。比如《東京日日》報在《憲法》頒布前的上午十點以號外的形式刊登全文,遠在大阪的《朝日新聞》也以當時最先進、最昂貴的電報通訊形式刊登聖旨和《憲法》全文,其他報紙也不惜壹切代價使用當時先進的通訊設備。電話、鐵路等。)第壹次【3】141-142。憲法頒布後,許多報紙也以社論的形式對憲法進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釋。1980年第壹次國會召開之際,許多大報成功地從國會手中爭取到了及時報道議會決議的權利。
其次,報紙直接參與了護憲運動,其對憲政發展的推動作用甚至堪比同時代的報紙。比如報紙直接參與了日本歷史上兩次著名的擁護憲法運動。
1913,1年第壹次護憲運動時,賽昂基內閣是長老們策劃的,導致了崩潰。隨後,各地155家報紙的344名記者組成支持憲政記者會,發起了“支持憲政,推翻閥族”運動。他們“推翻了廣西內閣”。2003年底,由報社公開派出的記者組成的“刀傷記者聯盟”,以西門子行賄事件為借口,推翻山本內閣,也取得了勝利。二次憲政運動1965438+十月期間,各報頻繁召開記者招待會,並陸續刊出。主張早日實現普選。比如東西方十五社在2月27日1923,1923發表的聯合聲明中說:“我們的主張是無條件取消納稅資格限制,立即實行普選。”[5]42在該報的活動最終推動了違背憲法原則的菊屋內閣的垮臺,以及日本歷史上第壹個政黨內閣的誕生的同時,最終,新聞自由壹度打破了政府與媒體的二元對立模式,形成了司法審判與政府與媒體相互制衡的三元解決模式。新聞媒體不能被政府任意行政控制,即使政府對其做法不滿意,也需要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解決。雖然這種模式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而崩潰,但現代憲政制度試圖保障新聞自由。
但是,我們也應該註意到,爭取和實現言論自由等權利的過程也是壹個受約束的過程。雖然它已經作為壹項主體權利成功地進入了憲法,但也有苛刻的前提條件。《明治憲法》第29條規定,日本臣民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言論、著作印刷、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第8條還規定,政府“可以不經國會同意,利用天皇緊急法令限制報紙的言論和報道。”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法律”,實際上是指報紙條例、保安條例、出版條例、集會條例等“言論四法”,都是違反憲法原則,嚴重限制新聞自由的法律。在明治憲法實施之前,他們牢牢控制了新聞自由的進壹步發展。明治憲法實施後,新聞自由也受到政府的嚴格控制。同時,隨著法西斯主義在日本的發展,新聞自由變成了軍隊的專制力量。
三、新聞自由的戰後重生1945年8月14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根據《波茨坦公告》,盟軍進駐日本。此後,美國以盟國的名義,取得了單獨占領日本的特殊地位。波茨坦公告第10條。應該確立在日本公民中恢復和加強民主的趨勢。言論與宗教》第22卷第4期魏曉陽:日本新聞自由的百年歷程3思想自由與對基本人權的尊重。“這壹方針的確立成為日本戰後新聞領域改革的主旋律,新聞自由在日本獲得了新生。
明治憲政後期,法西斯軍事部門嚴格控制新聞自由,最終成為其控制的工具。然而,作為公民爭取權利和政黨擴大政治影響力的重要武器之壹,新聞自由在與傳統保守政治勢力的鬥爭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憲政發展中也發揮了獨特的作用。新聞自由在日本有壹定的歷史基礎。當占領軍在新聞領域進行壹系列改革時,新聞自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從1948年9月到1945年9月到1948年6月,占領軍司令部在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裏,先後發布了7份關於日本新聞改革的重要文件,要求日本政府停辦和禁止報紙、出版和廣播。審查大眾媒體,如電影和所有其他控制,取消言論控制,並撤銷所有限制新聞,電影和通信。6.其中,65438+10月4日的命令要求日本政府“取消並立即終止壹切限制“思想自由、宗教自由、集會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允許“對天皇、天皇制度和日本帝國政府的無限制討論”。釋放所有依照這些法律關押的政治犯,取締所有組織(包括超高組織、情報機構等。)參與壓制政治和公民自由,召回所有參與實施這些法律的官僚和警察。因為這壹命令是對明治憲政體制下新聞自由理念的革命性沖擊,自然遭到日本政府的抵制,內閣也以辭職相威脅。但在此基礎上,占領軍總部並沒有放松對新聞領域的改革力度,而是更換了新內閣繼續改革。2008年10月6日,占領軍總部繼續發布“廢除日本政府對電影工業的管制”備忘錄,20946年2月26日又發布“禁書及其他禁書”備忘錄。38646.88668686666
在發布上述命令的同時,占領當局還在1946+0年6月對報刊組織進行了清洗,規定凡是在1937年6月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後擔任日本報刊社長、總編輯的人都在清洗之列。結果351報社社長和主要領導被撤職[7]20000000000006占領軍的改革雖然受到日本政府的抵制,但順應了日本新聞界自身的要求,日本新聞界開始行動起來。2006年7月3日,由全國100多家主要媒體機構組成的日本報紙自律組織成立,旨在建立“自由負責的新聞業”。為了保護新聞自由,它於7月23日公布了《新聞倫理綱領》,規定了日本新聞業的自律原則,成為日本新聞業的“憲章”。節目表明了新聞自由的主張:“除了有損公眾利益和法律禁止的場合,報紙有完全的報道和評論自由,批評禁令的自由也包括在內。這種自由是人類的基本權利。要徹底維護”(第1條)“個人主張自由而容忍他人主張自由的民主原則,應該在新聞編輯中得到明確體現。對以自我為中心、立場對立的政策給予相同篇幅的介紹和報道,是民主派報紙的基本特點。”(第五條)。
由於占領軍和日本新聞機構的努力,於1946 165438年10月3日制定的《日本憲法》成功地為確立和保護新聞自由提供了最高的法律規範,其中第21條規定,“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和所有其他表達自由應得到保障...且不得刪改”,第二款還規定。
1947期間,占領軍最高司令部通過了三部關於無線電波的法律:《無線電波法》、《無線電波法》和《無線電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法》,並規定“無線電應獨立於政府和政黨;確立“廣播自由、公正、黨派”的原則,同時成立自主無線電波管理委員會指導廣播。這項改革遭到了日本政府的反對。他們要求自己控制廣播權。麥克阿瑟親自給吉天茂總理寫信,要求堅持原來的意見,進壹步增強委員會的獨立性。日本政府被迫接受[11]37。私營商業廣播電視相繼誕生,大眾傳播得以進行。
隨著上述占領軍總部的大力推行,戰前滿目瘡痍的日本新聞業重獲自由和復興。特別值得壹提的是,占領軍總部在其他領域的改革意見,都是先發給日本政府,再由政府實施;至於新聞領域的改革,是占領軍總部親自直接部署的[11]9。因此,與其他領域的改革相比,日本新聞領域的改革更加徹底,為戰後日本新聞自由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另壹方面,隨著最高統帥部的占領政策向間接方式轉變,包括日本放送協會在內的許多在戰時為政府措施出力的新聞機構,也像日本其他統治機構壹樣被保留了下來。他們為戰後新聞自由的發展設置了相當大的障礙。日本新聞自由長達壹個世紀的艱難歷程給人們帶來了深刻的思考。社會生物學家認為,與自然進化相似,文化的進化也有基本單位。也就是所謂的“文化基因”[12]。文化是所有* * *文化基因的認知和行為過程的結果。類似於自然基因的進化,代表不同理念的文化基因相互競爭,優勝劣汰。壹種“文化基因”能否在陌生的社會中生存發展?要看這種文化在與其他文化基因競爭的過程中,能否被更多人接受和認可。壹個重要的決定因素是社會大多數人在實踐過程中感受到了壹種特定文化的使用,所以即使2007年8月四川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特4認定文化基因對壹個社會來說是全新的,只要允許它與其他已有的文化基因平等競爭,它仍然有可能通過社會接觸和實踐確立自己的地位。新聞自由作為壹種權利的西方民主理念,作為西方憲政文化中的壹種“文化基因”,隨著來自外部壓力的“黑船”登陸日本列島,開始了與日本傳統“文化基因”相抗衡的過程。部分由於單純的“功利主義”,部分由於日本統治精英的超前意識,讓這些“文化基因”與日本現有的“文化基因”平等競爭。雖然競爭的歷程艱難曲折,但不可否認的是,新聞自由最終被日本民眾和部分統治階級所接受和認可,並為明治憲法和和平憲法的實施做出了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