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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圖書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屬於什麽

法律主觀性:

1.被侵權的標的物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物逐漸擴大,幾乎涉及所有智力勞動的創造性成果。為了容納各種創作,適應未來可能發展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壹般將總則與列舉條款相結合,靈活適用。至於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以下幾種:(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和語言);(2)音樂作品(包括歌曲、詞);(3)戲劇作品(包括音樂);(4)舞蹈和啞劇創作;(五)圖畫、雕刻、版畫等藝術作品;(六)攝影作品和圖片;(七)電影和其他音像作品;(8)、地圖、技術和建築制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範圍不得不極度擴大到包括所有形式的作品,甚至在壹些國家已經擴展到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節目和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是為了方便大眾的文化進步。因此,壹方面擴大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另壹方面必須對排除對象作出詳細規定。2.它必須是受版權法明確保護的專有權利。隨著著作權保護對象的擴大,著作權的種類也相應增加。壹般來說包括以下幾項:(1),版權;(2)、發行權;(3)、出租權;(四)展示權;(5)、執行權;(6)、展示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拍攝權;(10),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版權不僅包括上述經濟利益,還具有人文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沒有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人身權的內容,但仍將其委托給英美法系的判例,如違約、侵權、侵犯隱私、誹謗、不正當競爭等概念來保護。美國版權法規定各州有權制定其他法律來規範聯邦版權法沒有規定的領域,也不排斥人身權的概念。3.受害者必須擁有版權。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是采取著作權的取得必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是采取“創作”原則,作品壹經創作,作者即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還是要證明自己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了上述成文法保障的客體和權利外,原告還必須證明:(1)作品是原創的。著作權的取得要求不同於專利權,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只要版權是原創的就夠了,也就是只要是通過個人的努力獨立創作而不是剽竊或抄襲他人作品。(二)具有中國國籍或者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外國人、無國籍人。4.受害者必須證明對方侵犯了受法律保護的幾項特殊權利。復制、展覽、演出、發行等。都是客觀行為,更容易判斷是否發生了侵權行為。但對於“抄襲”,即因為“思想”不受保護,首先要區分“思想”以外的“表現形式”作為保護主體。而抄襲則不能局限於文字的相似性,其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觀價值判斷,缺乏客觀標準。5.被告不得將“合理使用”原則作為抗辯理由。由於著作權法重在保護公益,在壹定程度上,即使作品未經許可使用,被告仍可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理由。各國的法律也規定了哪些行為屬於合理使用。另外,判斷“合理使用”的標準有:(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根據是商業使用還是非營利性教育目的;(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3)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中使用的數量和物質的比例;(4)使用對版權作品經濟市場價值的影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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