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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見《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主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

看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權定期研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c解析: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監督實施;(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三)確保安全生產;(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實施本單位職工職業衛生工作;(七)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其中,(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工職業衛生工作是壹項新的職責。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的安全規章制度有哪些?1、總生產教育培訓制度2、安全生產會議制度3、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4、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防火管理制度6、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7、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8、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9、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0、特種設備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2、“三同時”審批制度

信息來源:博安。com-安全生產雲培訓請發《北京市安全管理條例》復印件,《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2016)。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在這裏,跟我壹起看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煤炭、電力、國防科技工業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消防、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礦山、電力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商業、文化、教育、衛生、旅遊、交通、市政、農業、人防等相關政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勞動者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壹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已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五)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

(七)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和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五)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壹)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2)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體經營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事項:

(1)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4)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五)保證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

第十九條安全教育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情況;

(五)生產安全事故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6)生產安全事故案件。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新入職員工上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轉崗、離崗6個月以上,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不得少於4小時。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配備。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二十二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查。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計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安全性;

(三)安全評價報告;

(四)與安全設施相關的設計文件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

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安全設施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安全設施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綜合報告;

(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和保養安全設備,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和檢查記錄應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維護、保養和檢查的時間和人員等。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備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警示標誌應當明顯、完好,便於員工和公眾識別。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文件中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名稱、位置、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和儲存區域之間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周圍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標誌明顯並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關閉生產經營場所或堵塞員工宿舍出口。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免費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定期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檢查應當有記錄,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負全責。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建築工程爆破、吊裝、拆除、高壓輸電線路附近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業人員應向作業人員詳細解釋作業安全要求,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租賃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設備。

第三十五條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業(城市)場所、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營業場所內設置明顯標誌的符合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並保證暢通;

(二)在營業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並保證其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四)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五)員工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經營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規定人數。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應急預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活動期間,主辦方應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活動場地內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並提供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協助。當人員相對聚集時,組織者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研究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評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六條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因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三)未按照規定組織救援或者玩忽職守,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四)隱瞞、謊報或者緩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五)阻撓、幹擾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ltP & gt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未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或者未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或者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代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未與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簽訂專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承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在本市舉行重要會議或者活動,未落實專項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相關許可證。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致使事故過錯無法查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第七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中提到的消防安全通道最小寬度是多少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對消防安全通道的寬度有要求。

5.3.14除非本規範另有規定,建築內疏散走道、緊急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通過計算確定。緊急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m,疏散走道和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6層的單元住宅,當疏散樓梯壹側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1.0m. 5.3.15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和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門檻,凈寬度不應小於1.4m,門內外1.4m範圍內不應設置臺階。劇院、電影院和禮堂的疏散門應符合本規範第7.4.12條的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室外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3.0m,並應直接通向寬敞的區域。5.3.16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和疏散凈寬度指標計算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1的觀眾廳疏散走道凈寬度,按每100人不小於0.6m的凈寬度計算。人行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m。安全生產(5)單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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