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確保森林采伐後及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保證森林後備資源的質量和數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吉發〔2007〕39號)等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采伐更新造林保證金,是指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皆伐、皆伐、皆伐和改造後,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保證金。凡申請通過上述方式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在采伐批準前,需繳納采伐和更新造林保證金。
第二章采伐更新造林的責任主體、征收標準和資金管理
第三條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采伐申請人)為被采伐更新小班的造林責任人。采伐申請人負責繳納更新造林保證金,與小班采伐所在鄉鎮林業工作站簽訂采伐更新退耕還林協議(東豐縣造林生產質量檢查隊為協議監制)。采伐申請人憑繳納更新造林保證金收據和退耕還林協議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采伐審批,合格的按程序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四條考慮到目前我縣周邊市場的賣苗和勞務價格,參照省三北防護林工程人工造林(喬木林)標準,收取采伐更新保證金的標準為7500元/公頃,收取采伐更新保證金的面積為采伐許可證批準的面積。采伐更新造林保證金由縣林業工作站代收代付,專戶儲存,專人管理,不得挪用。如有挪用,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采伐更新造林保證金的返還標準和使用
第五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於采伐的面積。當年造林成活率不得低於85%,三年後成活率不得低於80%。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連續三年驗收合格,省級全面核實造林情況後,退還采伐更新造林保證金(造林款有退還余額)。
第六條造林後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經采伐所在地的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縣級林業部門驗收合格後,以當年造林成活率40%以下進行更新造林;若當年造林成活率在465,438+0%-84%之間,扡插申請人第二年春季補植成活率未達到85%,或三年造林成活率未達到80%以上。同時,該鄉林業工作站下達了《采伐更新造林整改通知書》,並根據《森林法》第八十壹條的規定和《返還采伐更新造林協議書》的約定內容,開始使用采伐申請人繳納的采伐更新造林保證金。
第七條造林和撫育技術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標準《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6)和地方標準《造林更新技術規程》(DB22/T822-1995)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費用兩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停止采伐林木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再采伐的請求,上壹年度采伐後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村,應當停止分配下壹年度采伐限額,同時通報采伐跡地所在地的林長制考核。
第五章規則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