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國家對人為汙染源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濃度或總量的限制。目的是通過控制汙染源的汙染物排放量,達到環境質量標準或環境目標。汙染物排放標準按汙染物形態分為氣態、液態、固態和物理汙染物(如噪聲)排放標準。
從汙染環境罪本身的規定分析,對汙染環境罪的描述采用多頭線性結構。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汙染環境犯罪具體行為中排放、傾倒、處置的汙染物分為四類: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
其中“其他有害物質”是底線規則。刑法在界定了汙染物的種類後,規定了“嚴重汙染環境”的構成要件。《解釋》第壹條在區分不同種類汙染物的基礎上,規定了汙染環境罪的重要要件“嚴重汙染環境”的具體認定標準。
第(壹)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只針對前三類汙染物;起草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有專門解釋:汙染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種類繁多,無法統計,
不同汙染物的環境毒性程度差異很大。據調查,非法排放各種汙染物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嚴重汙染環境”具體認定標準的設定,既要體現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要立足當前實際,適當把握打擊範圍,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有序銜接。
也就是說,要具體適用汙染環境罪的刑法規定,首要的要求是對犯罪行為中的汙染物進行分類,屬於“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哪壹類,才能進壹步明確認定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是否已經屬於“嚴重汙染環境”。
難點由此產生:與該條其他規定不同,第(三)項的規定與刑法規定的四類汙染物在字面意義上並不對應。這個規定是針對有毒物質的嗎?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爭議的主要問題是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超標汙染物是否直接認定為有毒化學品。
《解釋》第十條列舉了五種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的物質,其中第(三)項是目前實踐中使用頻率最高的: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目前實際爭議的源頭在於,除了鉛、汞、鎘、鉻之外,還有哪些重金屬可以作為含量特征來定義有毒物質。
擴展數據:
重金屬汙染的主要危害
環境汙染
重金屬汙染
從環境汙染方面來說,重金屬是指汞、鎘、鉛和“類金屬”——砷等具有顯著生物毒性的重金屬。對人體毒性最大的有五種:鉛、汞、砷、鎘、鉻。這些重金屬在水中無法分解,人飲用後毒性放大,與水中其他毒素結合產生更多有毒有機物。
土壤汙染可以用耐重金屬植物修復,可以作為遊樂園等非農耕地。美國就有這樣的例子。安徽銅陵銅尾礦與澳大利亞合作開展植物修復,效果已初顯。
重金屬壹般以自然濃度廣泛存在於自然界,但由於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和商業制造活動日益增多,鉛、汞、鎘、鈷等多種重金屬進入大氣、水體和土壤,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汙染。
人體傷害
各種化學狀態或形態的重金屬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後會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危害。比如隨廢水排放的重金屬,即使濃度很小,也能在藻類和沈積物中積累,被魚類和貝類吸附,造成食物鏈濃縮,從而造成公害。
比如日本的水俁病,就是燒堿制造業排放的廢水中的汞,通過生物作用轉化為有機汞而引起的;再比如痛癥,是鋅冶煉行業和電鍍鎘行業排出的鎘引起的。
汽車尾氣排放的鉛通過大氣擴散等過程進入環境,導致目前地表鉛濃度顯著增加,使得現代人體對鉛的吸收比原始人增加約100倍,對人體健康有害。重金屬對人體危害很大。
常見的有:
汞:攝入後直接沈入肝臟,對大腦、神經、視力危害極大。天然水中每升水含0.01毫克,會導致人體中毒。
鎘:引起高血壓和心腦血管疾病;破壞骨骼、肝臟和腎臟,導致腎衰竭。
鉛:它是毒性最大的重金屬汙染之壹。壹旦進入人體,就很難消除。可直接傷害人的腦細胞,尤其是胎兒的神經系統,並可造成先天性智力低下。
鈷:它會對皮膚造成放射性損傷。
釩:傷害心肺,導致膽固醇代謝異常。
銻:有了砷,銀飾品會變成磚紅色,對皮膚有放射性。
鉈:會導致多發性神經炎。
錳:過量會使人甲亢。它還會損害重要器官。
砷:作為砷的壹種成分,具有很強的毒性,可導致迅速死亡。長期少量接觸會導致慢性中毒。還有致癌性。
這些重金屬中的任何壹種都會導致頭痛、頭暈、失眠、健忘、精神障礙、關節痛、結石和癌癥。
近年來,重金屬汙染事件屢見不鮮,從湖南兒童血鉛超標、陜西鳳翔數百名兒童血鉛超標,到重金屬汙染“菜籃子”等。最近,有報道說飲水機中有重金屬汙染,這表明重金屬汙染已經影響到我們的生活環境。
我們常見的塑料門窗也受到重金屬鉛的汙染。塑料門窗屬於PVC型材,PVC型材的熱穩定劑體系主要有鉛鹽、有機錫、鈣和鋅及其復合穩定劑。
鉛鹽穩定劑因其良好的穩定效果,已成為我國塑料門窗生產中應用最廣泛的穩定劑。但由於鉛的毒性,雖然不直接接觸人體,但仍對環境和人體健康構成威脅。
在北美,硬PVC門窗不允許使用鉛穩定劑。加拿大衛生部文件1996-48、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文件96-150和文件4426對此都有明確規定。然而,鉛鹽穩定劑的汙染問題在國內尚未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