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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流域保護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合理開發利用瀾滄江流域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瀾滄江流域,是指流經自治州境內188公裏幹流和壹級支流的瀾滄江水域和生態公益林地。

壹級支流是指直接流入瀾滄江的王猛河、南昆河、南果河、猛養河、那板河、流沙河、索羅河(南板河)、那阿河、南臘河等河流。第三條在瀾滄江流域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瀾滄江流域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管理、突出保護、合理開發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瀾滄江流域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瀾滄江流域保護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參與的保護體制。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設立的瀾滄江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瀾滄江流域的保護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審查瀾滄江流域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

(三)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和落實保護管理措施。

瀾滄江流域管理機構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瀾滄江流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自治州、縣(市)林業、環保、水利、農業、交通(海事)、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瀾滄江流域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瀾滄江流域的保護工作。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設立瀾滄江流域保護專項資金,建立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逐步恢復瀾滄江幹流和壹級支流兩岸植被,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第十條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納入政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

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第十壹條自治州瀾滄江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鄉(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三條在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中,應當劃定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具體範圍。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報自治州瀾滄江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每年6月為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瀾滄江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護瀾滄江流域生態環境的意識。第二章水域保護第十六條瀾滄江水域的保護範圍包括:瀾滄江流域的水體、河流、航道、河床、堤防、航運、水文、水利及其他設施。無堤防河段的保護範圍,按照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

水源保護的具體範圍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劃定,標以界樁,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瀾滄江流域實行跨界斷面水質責任制,瀾滄江流域各縣(市)人民政府對跨界斷面水質負責。第十八條在瀾滄江水域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丟棄、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和高桿作物;

(二)遺棄沈船、設置礙航漁具的;

(三)擅自在水域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廢水;

(五)傾倒尾礦、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和危險化學品;

(六)航行船舶直接排放生產和生活汙水、汙物和廢油;

(七)傾倒生活垃圾、遺棄病死畜禽的;

(八)在航道種植水生植物;

(九)網箱養殖和規模化畜禽養殖;

(十)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

(十壹)炸魚、毒魚、電魚;

(十二)捕殺、捕撈和經營列入國家和省保護名錄的野生水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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