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未受汙染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橡膠、廢織物、廢家具、廢家電和電子產品;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具、廢藥品、廢膠片、廢日用化學品、廢塗料、溶劑及其包裝物;
(三)餐廚垃圾,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爛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餐廚垃圾;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餐廚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對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提高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綜合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執法權,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督促和動員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
市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方案和標準,並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發揮示範作用。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知識,在全社會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應用和推廣,運用信息網絡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過程分類覆蓋和智能化水平。第十壹條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二條市、縣(市、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當地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