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建設
科學合理的城市空間規劃要求對其功能、規模、出入口、與城市交通的銜接方式、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景觀等有明確的要求。,從而促進城市空間的合理利用,形成均衡發展。
(2)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通過立法解決沖突問題,就是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來重新界定權利邊界,從而消除權利邊界的模糊性,或者彌補法律規定的空白,最終達到解決權力沖突的目的。
廣場舞大媽與小區居民對抗的“升級”,是因為廣場舞監管遇到了法律空白。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勢在必行。立法機關要在客觀現實的前提下聽取民眾的意見,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規定,讓執法機關有法可依。相關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政策的指導下,從當地具體情況出發,制定有針對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的措施,解決廣場舞引發的各種沖突和矛盾。
(3)規範管理主體
沒有完善的法律條文界定廣場舞的權力邊界,導致權力邊界的模糊。目前廣場舞的噪音多由公安機關處理。而公安機關沒有相關法律支持自己執法。其實對於這種鄰裏糾紛,警察其實是很為難的。原因是沒有相關立法規定誰來管理,沒有明確的管理權限。但管理和執法部門是化解矛盾的關鍵,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為了避免暴力沖突,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應該各司其職。比如,行政部門要以“時間選擇”、“音量控制”、“位置規範”為重點,做好引導和管理工作。同時成立由街道辦事處牽頭,公安、城管、環保等部門參與的執法檢查組,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將“廣場舞擾民”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依靠非強制手段建立監督機制。
政府應該在維護廣場舞大媽的娛樂權和小區居民的休息權之間找到壹個“平衡點”。政府應該盡量為廣場舞大媽和小區居民提供壹個和平協商談判的平臺,以建設和諧社區、和諧鄰裏為目標,讓雙方坐下來心平氣和地談,達成壹致。比如制定廣場使用註意事項公約,噪音控制公約,包括規定跳舞的時間和範圍,限制噪音分貝,特殊時期要停止,不能擾民。這樣既能培養廣場舞大媽們的“自律組織”,又能為政府參與引導提供空間。
(5)其他方面。
倡導建立和諧的鄰裏關系,要有處處為他人著想的心態。因此,居民在進行戶外活動時,應盡可能考慮鄰居的感受。比如在跳廣場舞的時候,他們可以像貴州的廣場舞大媽壹樣,調低音響設備的音量或者帶著耳機跳舞,這樣廣場舞帶來的噪音汙染就會大大降低甚至消失,居民與廣場舞大媽的對抗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目前跳廣場舞的大多是中老年人,娛樂方式比較枯燥。因此,要鼓勵多樣化的娛樂方式,可以加大其他文化娛樂方式的建設,如棋牌社、老年活動中心、圖書館等。,並增加相關公共活動的空間。
四。結論
我們不能剝奪廣場舞大媽跳廣場舞的權利,同時也不能讓小區居民的生活環境遭到破壞。要徹底解決兩者的矛盾,需要相互理解,相互體諒。只有依靠民眾的力量,發揮他們的向心力,才能徹底解決廣場舞引發的社會矛盾,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