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公園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國家公園規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保護國家公園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完善保護設施;
(四)開展國家公園資源調查、巡護監測、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引導社區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五)監督管理國家公園內的經營服務活動;
(六)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部門制定和完善雲南省國家公園地方標準。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公園專家咨詢機制,為國家公園的劃定、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評估提供技術咨詢。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國家公園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動。第二章設立與規劃第十條國家公園的設立應當符合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和地方標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設立,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公園名稱、範圍、界線和功能區劃的變更或者國家公園的撤銷,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建立國家公園應當以國有自然資源為基礎。需要將非國有的自然資源、人力資源或者其他財產納入國家公園範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征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需征收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二條國家公園規劃包括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和個別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國家公園規劃應當與其他法定規劃相銜接,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批:
(壹)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國家公園詳細規劃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編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審批。
國家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三條國家公園根據功能和管理目標,壹般分為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
嚴格保護區是國家公園內自然生態系統相對完整或者核心資源分布相對集中、自然環境相對脆弱的區域。
生態保護區是國家公園中保持大面積原生生態系統或已受到不同程度破壞,需要自然恢復的區域。
遊憩展示區是國家公園中展示自然風光和人文景觀的區域。
傳統利用區是國家公園內原住民生產生活集中的區域。第十四條國家公園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界線設立界樁,並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國家公園的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