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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孩子晨練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可能性

現在大多數孩子都是獨生子女。雖然在家裏經常磕磕絆絆,但如果孩子在幼兒園發生意外傷害,父母很少會心平氣和地對待孩子。為此,老師們每天都提心吊膽,怕孩子出事。為了減少傷害,壹些老師采取被動預防措施,限制孩子的戶外活動。即使在戶外,孩子們也不允許自由活動。但是,被動預防不利於幼兒的發展。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兒童傷害事件的原因,從而積極預防傷害的發生。壹旦發生傷害事件,要理性合理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幼兒身心的健康發展,才能保證幼兒園按照幼兒身心發展的規律有序開展工作。壹、兒童傷害事件原因1。孩子還小,容易出事。

3-6歲的孩子處於明顯不成熟的階段,孩子身體各部位器官嬌嫩,神經系統脆弱,運動水平低,動作協調性差。所以小孩子走路摔倒受傷是常有的事。而且孩子的大腦無法靈活應對身體動作的變化,比如在奔跑的過程中遇到其他孩子卻不知道如何躲閃。由於缺乏生活經驗,孩子的行為後果難以預料。比如有的孩子在滑梯上推孩子,有的孩子突然不管蹺蹺板另壹端的孩子就走開了等等。,都是孩子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有什麽後果的表現。此外,孩子們對周圍的事物充滿好奇和興趣。他們跑來跑去,想要觸摸和測試壹切。但由於他們動作不穩,生活經驗不足,不知道什麽是安全,什麽是危險,所以很容易發生意外。2.幼兒園制度松散,管理不善。

有些兒童傷害事件是幼兒園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比如食堂不註意衛生或者飯菜不符合相關標準,導致孩子食物中毒。門衛管理不當也容易導致事故。比如孩子溜出幼兒園,接待室沒人就迷路了。3.幼兒園設施存在隱患。

比如幼兒園的壹些大型戶外玩具是鐵做的,孩子活動不小心就可能受傷。有的幼兒園把蹺蹺板放在水泥地上,孩子不小心摔倒造成腦震蕩。有些幼兒園的幼兒用具放置不當,幼兒需要上凳子、椅子才能拿到,上、下凳子、椅子時不小心摔倒。有的幼兒園建築不規範,臺階太高或者欄桿太低,容易造成孩子受傷。4 .幼兒園工作人員失職或責任心不強。

失職和責任心不強屬於不同的行為。玩忽職守是壹種失職行為,通常要承擔法律責任。其實幼兒園工作人員失職造成傷害的例子很少,更多的是老師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傷害。如果有老師帶領孩子在園外散步,中途有孩子離隊回家,老師不會知道這件事,直到家長把孩子送回幼兒園。如果孩子半路迷路,後果不堪設想。壹個班的兩個孩子在老師要離開教室的時候跑到操場上,不小心摔倒了。孩子在戶外,老師聚在壹起聊天,孩子因為沒有保護而受到傷害等等。

5 .教師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老師侮辱孩子的情況很少,但體罰和變相體罰的情況時有發生。壹個孩子午睡尿床,班主任打他屁股;壹個孩子不願意午睡,老師用縫衣針嚇唬他;壹個孩子不守紀律,好動,老師罰他站在教室外面思考。孩子自己在滑梯上滑行,不小心受傷,等等。6.特殊體質或突發疾病的兒童。

有些意外是因為孩子的特殊體質或者突發疾病。比如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復發就屬於這壹類。這種傷害是意外,在幼兒園是不可預見的。二、預防兒童傷害事件1。完善工作制度。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衛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兒身心保健工作。具體來說,幼兒園應建立兒童健康檢查制度和兒童健康卡或檔案,並定期對兒童的體格發育進行分析和評估。教師要把孩子身體特征的記錄歸檔,及時向家長反映孩子的異常變化。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和患病兒童隔離制度,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幼兒園應當對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實行安全保護和檢查制度。,並實施食品藥品管理系統和兒童運輸系統。防止火災、觸電、跌倒、燒傷、丟失、溺水、中毒、吞咽異物或將異物放入眼、耳、鼻、口等事故。應加強對員工和兒童的安全教育。

幼兒園應重視晨檢。晨檢對於發現問題,消除不安全隱患具有積極意義。2.創造安全的生活環境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和玩具。幼兒園及其設施可能發生危險時,幼兒園舉辦者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險,防止事故發生。幼兒園應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用具等。

幼兒園的電源開關或插座要安裝在離地面較高的地方,這樣孩子不容易碰到。最好是向外開門,彈簧不適合關門裝置。窗戶的高度應符合要求。欄桿的設置、樓梯的高度、兒童活動場所的布局、兒童活動設備的配置都要符合相關規定,確保安全。幼兒園的廚房要幹凈整潔,設備盡可能齊全,生熟食物壹定要分開。幼兒園建築、設施、設備、器材、用品等。應定期檢查和維護。3.樹立高度的責任感

幼兒園工作人員在具體工作中要始終以幼兒為中心,貫徹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為目的。接待室的管理員必須堅守崗位。兒童入園期間要關好門,絕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做好訪客登記,密切關註兒童進出。有條件的幼兒園最好在每個教室安裝電話分機,以便及時聯系。孩子的接送是嚴格按照制度來的,然後——老師把孩子交給家長;送——父母把孩子交給老師。孩子最好由專人接送。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代課,家長應提前告知老師。

家長不註意,放學後別人來接孩子。即使孩子很熟悉這個人,老師也要聯系家長,核實情況後再做決定。食堂工作也很重要。要絕對保證食品衛生,堅決抵制三天食品,及時處理過期、不潔食品,及時消毒餐具,保持食堂環境整潔,聘用食堂工作人員符合相關要求。幼兒園組織幼兒外出活動需要用車的,應向相關單位租車,不得超載。有的幼兒園向家長單位或相關單位借車。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幼兒園因為免費用車,處理起來很麻煩。在租車的情況下,幼兒園與出租單位形成合同關系,出租單位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因出租單位的過錯發生事故的,由出租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另外,老師工作要特別細心,進出教室要關好門。不要在窗戶附近擺放床、桌椅,防止孩子爬窗摔倒。在墻上貼海報而不是圖釘。午休時孩子要加強巡查,註意孩子踢腿或睡覺。尖頭剪刀、小刀、縫紉針、紐扣、豆子等。不應讓兒童(尤其是小班和小班的兒童)玩耍,以防刺傷、吞咽或進入呼吸道。不要把暖水瓶放在孩子夠得著的地方,以防燙傷。外用藥和內服藥要分開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藥瓶要貼清楚標簽,防止孩子誤服。老師不應該無故離開教室。如果有急事要離開,他們應該請其他老師處理。在活動中,老師要註意保護幼兒,隨時清點人數。平時要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三、兒童傷害事件的處理

幼兒園是否應當承擔兒童傷害責任,壹般可以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歸責,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甚至公平責任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幼兒園是否有過錯。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對此有明確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以有無過錯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幼兒園可能涉及的情況主要有三種:汙染環境、因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因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法律沒有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顯失公平時,按照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責任原則。對此,《民法通則》和《意見》都有明確規定。必須明確,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壹旦發生傷害,相關當事人應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對傷害的發生沒有責任的,實際損失由當事人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因教師虐待或體罰造成兒童傷亡的,教師承擔全部責任。在其他傷害事件中,幼兒園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究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根據《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責任人可能被開除學籍,可能被取消教師資格,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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