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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案由

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以取得第三人的協助,解決自己的困難。那麽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起因是什麽呢?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壹、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原因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三方。如何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的原因

壹些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認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是壹種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轉讓,因此都將此類案件視為欠款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債權轉讓通常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三方。它還將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即轉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另壹個是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形成新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債權轉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會產生壹系列法律關系。

二、債權轉讓糾紛的抗辯

被申請人:姓名:xx,性別:民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xx,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國籍: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xxx,電話:xx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被申請人向妳院提交債權轉讓糾紛答辯狀,要求被申請人及被告xxx返還轉讓協議款xxxx萬元。被申請人收到妳院的送達後,認為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壹,合同是相對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返還轉讓協議。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轉讓協議的主張是沒有根據的。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申請人顯然只有向被告要求還款的權利,被告有向被申請人返還轉讓協議的義務。作為案外人,被申請人既沒有要求還款的權利,也沒有返還轉讓協議的義務。事實上,被申請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以簽字形式作出的見證,只是用於證明被告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真實、有效、存在。但被申請人在被告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被申請人提起返還轉讓協議的訴訟,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第二,被申請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字不是保證,而是轉讓協議事實的見證。被告將被申請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方式。本案中,被告向被申請人簽發了債權轉讓協議。

因此,被申請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字不構成擔保,而只是被申請人與被告之間轉讓協議事實的見證。可以看出,本案中,被申請人並沒有因為與被申請人的轉讓協議而成為受讓人,也沒有因為被申請人的貸款擔保而成為擔保人,與本案不存在利害關系。在債權轉讓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害原告債權轉讓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將被申請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被申請人的簽字被申請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失效,被申請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壹步說,即使被申請人簽字被被申請人視為“保證”,保證期間已過,被申請人也將被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被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即使被申請人以簽名形式見證的行為被申請人視為“擔保”,被申請人也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壹定會支持被申請人的抗辯,駁回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在被申請人XX與被告xxx之間的轉讓協議引起的糾紛中,被申請人既沒有向被申請人借款,也沒有表示任何擔保,不是本案當事人。同時,即使被申請人的簽字被被申請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失效,被申請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因此,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維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被告: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三。債權轉讓協議可以解除嗎?

只要合法的債權轉讓協議符合條件,就可以解除,具體如下:債權轉讓協議經雙方同意並通知債務人,且轉讓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債權轉讓合同合法,受國家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是關於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原因的相關內容。通過以上的回答,相信妳對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原因有了深刻的了解。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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