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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時擾亂軍隊的士氣

法律主觀性: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激發官兵戰時鬥誌,保持部隊高昂士氣,是打勝仗的重要條件,也是我軍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隊士氣的行為,背離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和我國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則,挫傷了軍隊士氣,嚴重妨礙了作戰,損害了國防利益。本罪的客體是軍人。(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散布謠言混淆視聽,動搖軍心的行為。所謂造謠惑眾,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歪曲、誇大事實真相,在軍隊中傳播的行為。所謂擾亂軍心,是指士兵受到迷惑和欺騙,不明真相,產生恐懼、厭戰和恐怖情緒,擾亂士兵心理,使其不安和士氣低落,嚴重影響軍隊命令和行動的執行。比如誇大敵人的實力或者武器裝備的性能;捏造敵環境援助事實;捏造我們的失敗、重大傷亡和軍需困難;造謠說我軍不配合或拒不執行命令;誇大敵方武器的戰鬥力和殺傷力,貶低我方武器的性能;奉承敵方領導人,貶低我軍領導人;大聲疾呼戰爭的殘酷;等等,從而動搖了軍隊的士氣。至於它的方式,有的是自己編造的,流傳的;有的還在傳播,因為他們知道這是謠言;有些利用信息、宣傳、口號、演講、報告、電視、電影、錄像等。公然散布謠言;其他人使用信件、傳單、標語、書籍、手稿等。散布謠言;以此類推,只要其內容是在戰時捏造並散布給不特定的軍人,足以擾亂軍隊士氣的,就可以構成本罪。擾亂軍心,在這裏既是結果,也是目的。行為人故意擾亂軍隊士氣,在戰時造謠惑眾,均可構成本罪。雖有行為,但不足以擾亂軍心,不構成本罪。比如士兵的母親病危,雖然可能會影響士兵的心理,但不會危及軍心的穩定,所以不能以此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基於犯間諜罪、投敵罪、武裝叛亂罪、武裝暴亂罪、煽動士兵逃離部隊罪等犯罪的意圖,捏造謠言,混淆視聽,擾亂軍隊士氣的,應當按照牽連犯以重罪處罰。(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說的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誌,仍加以宣揚和傳播。其動機有的是害怕、厭倦打架,通過謠言誤導民眾,達到避免打架的目的;有些人因不評價自己的功績而受到批評、懲罰或獎勵,並通過謠言誤導人們以發泄憤怒和報復。

法律客觀性:

(1)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如果不是捏造事實,而是散布關於我軍不利的真實信息,即使擾亂軍心,也不能以此罪論處。如果傳播有關軍事秘密,如我軍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而軍人則應以故意(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2)是否散布對軍人不利的事實,雖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但僅在少數親友間散布,且為了表示知情,並未實際向部隊宣傳、散布,故不應以本罪論處。(3)是否為戰時捏造、傳播。不是在戰時而是在和平時期,雖然捏造了壹些事實,如捏造陸軍首長偏袒個人利益,在安置、入黨、提拔幹部、提高工資等方面違法違紀,造成人心浮動、軍心不穩,但由於與作戰利益無關,不能以此罪論處。(4)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2)區分本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兩者主觀上都是故意,客觀上都是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不同的是(1)涉及的內容不同。這壹罪行的捏造事實可以是關於敵人的,也可以是關於我方的。後者的行為只能是壹種虛假的敵情。(2)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不特定的軍人;後者壹般提供給專門收集信息的特定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人員。(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造謠惑眾的行為,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既遂;後者是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後果,才能構成其罪。如果行為人編造虛假的敵情信息,不僅提供給武裝部隊,而且散布給不特定的人,從而擾亂軍隊的士氣,可取的做法是將牽連犯作為重罪處理,而不是將兩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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