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165438+10月5日,京九律師事務所律師沈XX、華聯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高XX聯合發表《辯護聲明》,為辯護,並鄭重聲明:“我們是在為歷史吶喊,而不是為辯護。因為這將是壹次歷史性的審判。”他們特別向審判長和法官聲明(如果沒有被警告的話):“妳的名字將隨著這個案子載入史冊。希望妳能珍惜自己的名譽,做出公正的判斷。”為什麽對張翔宇的審判成為“歷史審判”?之所以可以這麽說,是因為:“此案的宣判將對我國的人體科學研究產生重大影響。”據中國科普研究所研究員郭正毅介紹,他曾經在《北京晚報》上對“宇宙語言”發表過壹些不同意見。後來他接到壹個自稱“高等學府”的電話,說:“我們認為妳們打著科學的旗號鎮壓新生力量,就像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壹樣。”關於“人學”及其“研究”,在未來的歷史中會占據怎樣的地位?只要看看《中國人體科學雜誌》就知道了,它是由“中國惠聯研究會”主辦,陳林峰主編的。不時有《靈魂出殼後的六年半》之類的名作問世,因為在過去很長壹段時間裏已經作出了“公正的審判”。但律師如此嚴肅地提出這個問題,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根據《罪與非罪》壹文,張翔宇的律師辯護涉及四項實質性內容。核心是張翔宇的立功受獎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七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1979)第165條的規定:“借。理由如下:第壹,不是“神漢之巫”,而是“國家專業研究部門認定的氣功大師”;第二,張翔宇的活動不是迷信,而是“從事氣功科學研究、討論和實踐”;第三,起訴書指控張翔宇“與神論道”、“被神仙附身”、“宇宙之歌”、“宇宙之語”為“荒誕虛構”,只能由公訴人認定,而張翔宇“確信這些是客觀存在的”。如果律師的辯護可以成立,而張翔宇是在進行科學研究和實踐,而不是“迷信”,那麽由此產生的“詐騙財物”罪就不能成立;當然,法院的判決變成了“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事實上,這個結論在《創造人類科學》以及類似的報刊書籍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包含。
我對法律完全是個門外漢,但我也直觀的感覺到我們現在的法律體系確實不完善。比如“神漢之巫”的法律定義是什麽?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迷信」或「封建迷信」?法律概念的模糊是此類案件難以審理的重要原因。比如有律師說,“內蒙古興安盟氣功研究會副秘書長胡炳書”,持有“治愈者、氣功大師”證書。據他說,他自己也治療過很多著魔的病人。”最近有壹個小女孩,腿肚腫脹。她病了六七年,沒人能治好她。根據他的診斷,是死人附身,所以接受了壹周的“自然中樞工作”治療,也就是恢復正常。律師舉這個例子說明,按照“鬼神附體”來解釋病因和治療,並不是“迷信”;沒有人指責他“迷信”,沒有認定他是“神漢之巫”。
只是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律師的辯護是合理有力的。神秘主義和有神論,如精靈附體,幾乎鋪天蓋地,公開出入國家機關、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不受法律幹涉。為什麽要單獨懲罰張翔宇?法律不應該是普遍適用的嗎?但是,這從另壹方面反映了我們的律師對現有法律不熟悉,缺乏很多必要的基礎知識。首先是“名”與“實”的問題,學術自由與法律規範的問題。據說現在農村有幾十萬巫醫。巫醫是用巫術診斷和治療疾病的女巫。對此,國家已明令禁止。目前在“人體科學”的研究領域,很多人認為這種女巫是壹種有特殊功能的奇怪的人。就其神秘主義解釋、實施方法和後果而言,的“自然中心論”與神巫、韓並無原則性區別。她改變身份只是因為有人想把她打扮成來自天啟的有特異功能的“氣功大師”,她也試圖用壹些科學詞匯來美化自己。法律的依據應該是事實,而不是名稱;罪與非罪的審定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而不是某種學術觀點。如果張翔宇的行為不僅是無辜的,還是壹個創造歷史的受害者,那麽數十萬農村巫醫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讓他們大行其道。
律師引用了北京晚報7月19911的壹則新聞:壹農村婦女用封建迷信把人騙得半死。經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她認為該女子作案時處於“占有”狀態,屬於限制責任能力。律師據此表示:“附身現象在醫學界和司法界是公認的。那麽,我們怎麽能認定張翔宇附身蛇仙是謠言呢?”不知道律師知不知道“著魔狀態”在醫學領域屬於精神疾病的壹種,任何精神疾病都不能將其視為“特異功能”。如果律師有足夠的證據肯定張翔宇真的“確信這些東西是客觀存在的”,從法律上講,她肯定會得到和那個農村婦女壹樣的待遇。但就這樣,張翔宇變成了壹個精神病患者,這與律師“鄭重”宣布她將“引領壹場新的科學革命”相去甚遠。或者說,律師不明白“入魔現象”是壹種心理疾病,所以從事律師這個職業是壹個很大的缺陷。
我國的法律體系還處於建設過程中,黨的相關政策文件本質上具有法規的功能。然而,在張翔宇案的審理過程中,辯護人和訴訟當事人都沒有使用這份文件。中央1982,其中解釋了我國憲法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規定,明確提出:“任何宗教組織和信教群眾不得在宗教活動之外宣揚、宣講、宣傳有神論。”張翔宇的“以自然為中心的作品”充滿了有神論的東西。她的授課和收徒具有傳道、授業的基本特征,應當受到法律的幹預。這說明黨的相關政策文件迫切需要納入國家法律體系。或者因為19號文件僅限於“宗教”的範圍,不適用於以宗教名義進行有神論宣傳,那麽這就形成了雙重標準,即以宗教名義宣傳的是非法的,不以宗教名義宣傳的是合法的,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神化氣功、特異功能引發的法律案件越來越多。9月20日,1992在江蘇省社會組織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輯的《社會組織工作簡報》上發布了壹條消息,標題為《上海市徐匯區社團管理辦公室責令蘇州申昌專項工作尋求協會停止在滬活動》(原載於《上海市社團管理簡報》191,第18期)提到申昌“上課宣揚唯心主義迷信, 這與國家現行政策相抵觸”,“沈暢覺得受到了侮辱”,於是來到上海,聘請律師起訴上海市徐匯區民政局。 本案涉及的內容與張翔宇案相似,都是關於對“迷信”的理解,但比張翔宇案復雜。據《上海青年報》0993年6月5438+10月8日報道的文章《超常機能者為何打官司》(轉載於《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會刊》副刊),沈暢宣傳的“超常機能”並不包含“鬼鬼”四個字,他去上海的目的是“講學”或“沈暢超常之作”。好像跟他學的不叫“弟子”,叫“學生”。其聘請的訴訟代理人高××律師說得更清楚:沈昌應上海市徐匯區老年基金會等法律單位邀請,來上海講學、進行學術研討、進行文化交流,被告無理幹涉、濫用職權,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榮譽權”。
從以上情況來看,關鍵問題是:沈暢到底是宣傳迷信還是搞學術研究?沈暢於1991年5月在蘇州創辦“沈暢特殊工作尋求協會”,擔任“名譽會長”、“中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張家港實業公司人體科學研究所所長”。據說他現在在國內外有壹萬多名“學生”。他的協會已經蘇州市民政局核準登記,上海市徐匯區民政局依據“國家政策”責令其停止搬遷。這說明,在同壹個民政系統中,對同壹個國家的法律的理解也是大相徑庭的。
我們已經知道,偽氣功是壹種經不起實驗中反復驗證,以虛無縹緲的假設或沒有嚴格實驗依據的思辨演繹為理論的行為。目前偽氣功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所謂的“外氣”。其具體表現可謂五花八門,而且數量越來越多,花樣也在不斷翻新。總的來說,可以分為封建迷信、江湖騙術、魔術——“特異功能”、“科學實驗”和無關範疇。那些所謂的硬氣功、輕氣功、電氣功、減肥氣功、氣功治療儀、氣功歌曲等等。,與氣功無關,也屬於偽氣功範疇。這裏只是舉幾個例子給讀者看看。